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
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第4号令,全文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修订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战略的重要举措。新《目录》共列条目411条,比原目录增加126条,修改了原有条目154条,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所列条目涵盖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增值电信业务、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等服务领域。在这些领域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产业、劳动力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为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列入新《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