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须约定公共设施位置及用途——
幼儿园交付时间须写入购房合同
本报讯 记者陈斯 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以及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会所等设施,其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日期必须明确地写入购房合同内。
据今天的《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例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入住后,业主发现开发商承诺的绿地变成了停车场,幼儿园变成了商铺、超市迟迟不开张……此类纠纷屡见不鲜。
本市2008年9月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内,对水电气热、道路、绿地、停车场、幼儿园、学校、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进行了“约定日期内达到一定条件”的约定,但并没有明确其位置、用途及交付使用时间。
据悉,“决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增加了一项条款,开发商与购房人须在合同内约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款堵住了部分开发商前期承诺,交房时却不予履行的漏洞。
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市建委解读:目前,存在业主入住多年仍未拿到房产证的现象,后发现开发商竟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此类纠纷日渐增多。
市建委表示,该条款明确了开发商预售已抵押房屋且不告知预售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解读:市建委表示,目前市民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信用公示”的栏目,可查询开发商、经纪机构等机构、人员的信用档案。
3.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解读:市建委表示,正在建立健全该系统。自2008年10月15日起,本市已全面推行了二手房网上签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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