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军事在线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杨铁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13日签署了第54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军服管理条例》,并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的军服承制企业需先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合格,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条例要求,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条例要求,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条例还要求,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来源:人民网-军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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