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冬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将于2月1日起施行。此后,医疗纠纷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如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一经查实,将对其给予严肃处理。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调解后,医患双方不满意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新设立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在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101室,将于2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时同步开始受理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据介绍,《办法》最突出的创新体现在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通过非行政、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医疗纠纷,确立了医疗纠纷处置的新途径。一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也就是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争议都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理。但挂号、收费等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调整的范围。
本市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届时,有关政府部门会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医患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调解书,承保公司将依据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理赔。对于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在三日内办结;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五日内办结;30万元以上的,七日内办结。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可以向天津市保监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保险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了三条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调解书,承保公司将依据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