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年关临近,辽宁省抚顺市个体运输经营者霍世民和他手下的60多名农民工心里却一天比一天闹腾。
去年4月8日,霍世民与抚顺百世特石化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及运输合同,在抚顺市东洲区元龙山化工新区进行土石方运输。为了完成这项工程,霍世民雇用了60多名农民工和十几辆运输车辆,本以为工程完工可以让大家都赚一笔,可谁知470余万元的工程款至今还是一分没拿到。
“眼看着就过年了,农民工个个都等着领工资回家,可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的判决结果,半年了就是执行不了。
”霍世民说起这事儿,愤怒中夹杂着无奈,“现在,农民工天天到法院反映情况、到我家要钱,我是有家不能回,大冷天的就只能住在车里。”
记者了解到,霍世民被拖欠工程款的纠纷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早在去年8月10日就作出了判决,认定百世特公司支付霍世民工程款471.9万元。判决一生效,霍世民立即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可直到今天,这起为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执行工作却仿佛走进了“死胡同”。
保全异议未处理案件难执行 霍世民告诉记者:“当初在工地干活没拿到钱心里也有点窝火,好在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胜诉的判决一下,我的心里就踏实多了。”
执行难的问题,霍世民不是不知道,他之所以还能踏实,是因为早在诉讼过程中,他就已经提供担保对百世特公司的工程账户申请了财产保全。370多万元在账户里冻结着,虽然与判决认定的470万元还差100多万,但支付雇用车辆的费用和农民工的工资应该没什么问题了。
然而,申请执行不久后,霍世民就认识到,他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
钱的确在银行,可法院就是执行不回来,原因是法院在对账户进行保全时,案外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曾经提出了“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称法院所冻结的账户是其公司的账户。这一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保全异议,如今成了法院难于执行的最大“绊脚石”之一。
东洲区法院主持执行工作的执行局副局长张伟告诉记者,对于沈阳市政公司提出的保全异议,东洲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始终未予答复,截至目前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案件审理完毕转入执行阶段后,到底被冻结的账户是不是被执行人百世特公司的,执行庭仍然难以确定,只能慎重处置。
记者调查后得知,百世特公司与沈阳市政公司之间,在承包抚顺石化分公司化工厂新区场平土石方工程第三标段的过程中,存在非法挂靠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本报曾于2008年10月3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霍世民申请保全的账户正是两公司为了结算工程款而开立的共同账户。
仲裁裁决效力未定案件难执行 据了解,对于账户内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今已经不应该是一起“悬案”。围绕着百世特公司与沈阳市政之间的违法挂靠纠纷,抚顺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和29日作出了两份裁决。裁决认定,由于存在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工程发包方抚顺石化分公司与沈阳市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百世特公司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抚顺石化分公司结算后应将给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百世特公司。
拿到了这样的仲裁裁决书,霍世民和他手下的农民工们又燃起了希望:“仲裁裁决都说了,工程款是百世特公司的,我们保全的账户本来就是工程款的结算账户,其中的钱就应该是百世特公司的。法院这回总能给我们执行了吧!”
可是,事实证明,农民工们看似合理的逻辑这回还是行不通。
“我们认为,仲裁机构现在对这件事进行裁决并不合适。沈阳市政公司和百世特公司之间还有纠纷正在抚顺市中院的审理之中。在法院还没有对两家纠纷作出明确认定之前,仲裁不应该先作出裁决。”东洲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伟如是说。对于这个“道理”源自何处,张伟解释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始终是这么执行的。”
据了解,张伟提到的正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纠纷,原告方为沈阳市政公司,其以百世特公司不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经营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业内人士称,在仲裁裁决中,主体为工程发包方的抚顺石化分公司和百世特公司,并不涉及对沈阳市政公司的权利处分问题,而且裁决书已经认定了总承包合同的无效,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此外,对于张伟提出的“先诉讼后仲裁”的说法,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霍世民隔三差五地就到法院找各级领导,如今只要跟他的案子有点关系的人,都跟他成了熟人,可就是执行的一个又一个难题始终解决不了。“现在,还得继续等着中院的判决。我们就靠着那点工资过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