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事局副局长徐聪龙在介绍青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中广网青岛1月20消息 (记者刘华栋王伟)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做好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毕业生就业,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据了解,2009年青岛籍生源毕业生总人数为46198人(其中,本科生15208人、专科生28171人、中专生2819人),加上前两年未就业结转到今年的大学生约2万人,全市今年约有7万名青岛籍生源毕业学生需要就业。
青岛市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1、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2、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优惠政策办理。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税收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
3、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市)政府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立区(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驻青高校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2009年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500万元资金,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贴,逐步构建市、区(市)、高校多位一体的创业孵化体系。
(二)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1、加大市场就业工作力度,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与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人才市场资源,加大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研究制定减免毕业生求职、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费用的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负。
2、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从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700名到农村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对优秀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由现在的3年服务期延长到6年,6年服务期满在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聘用。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同时,全面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充分发挥见习培训基地作用,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扩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150个左右,进一步增加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数量。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企业、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分别按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
5、根据今年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计划,有针对性地从我市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通过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服务外包等方式,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方面的优惠政策
1、市、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
2、规范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属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各有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3、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特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4、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