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1月20日电:近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74亿元的特大伪造人民币防伪安全线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伪造货币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家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韦学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庞大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7月初,李林宝经陈权(均另案处理)提议,决定在湛江市开设地下印刷窝点,印制假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尔后,李林宝找到其在湛江市的胞弟即被告人李家豪商量,共同出资在湛江市开设地下印刷窝点。
同年9月1日,李家豪等人开始在双胶纸上印刷2005年版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并由李家豪负责该窝点的全面管理工作,卢立清(另案处理)负责在双胶纸的一面印刷2005年版的防伪油墨线条,印好后由庞大宁打包送到韦学锋的工作车间,由韦学锋等人负责在双胶纸的另一面对应三条墨线的位置烫印标有¥100和¥20字样的2005年版人民币防伪安全线。
同月3日,李家豪安排陈皓(另案处理)押送了一批印制好的假币半成品到广州海印桥附近,交给在广州接应的李林宝。同月11日,陈皓再次押送印刷的假币产品前往广州途中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并缴获印有人民币¥100和¥20字样的防伪标志的双胶纸共166包。
经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鉴定,公安机关缴获的特种双胶纸上所有烫金防伪条属于伪造的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共可以印制假人民币1.74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假币防伪安全线,而积极参与实施,设立地下印刷窝点,用机器生产伪造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防伪安全线,数额达1.74亿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但各被告人所伪造的只是防伪安全线,是整张人民币中的一部分,属犯罪未遂,且所伪造的假币成品均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家豪、韦学锋、庞大宁均表示上诉。(吴冰\林劲标 李伟 许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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