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一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杨洋)记者二十一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十九日该院对丽江震惊全国的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主犯谢宏、张超死刑;从犯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主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今年二十一岁的张超,是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的在校学生,二00七年五月,张超在丽江一家夜总会打工时,认识了同样在此打工的谢宏,两人相恋并在校外租房同居。同年六月,云南丽江公路管理总段路桥施工队项目经理、三十九岁的工程师木鸿章认识了化名为“杨乐”的张超。之后,木鸿章经常邀张超见面、吃饭、会友,还先后送给张超价值两万余元的钱物。
谢宏从张超口中得知木鸿章的情况后,萌生了抢劫恶念。二00七年十二月上旬,谢宏、张超及谢宏的好友陈光吕三人经过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后,十二月十九日中午,张超频繁邀木鸿章相会。当晚,木鸿章如约前来。刚走进张超的房间,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用刀逼住,陈光吕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并将其手机关闭,从木鸿章身上搜出两千余元钱及银行卡等物。经谢宏持刀逼问,木鸿章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由谢宏看守,张超、陈光吕到事先踩好点的柜员机上蒙面取出银行当日最高取款限额两万元回到出租房。拿到钱后,三人竟残忍地将木鸿章勒死,并将尸体肢解成二百六十余份,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之后,他们再次从柜员机上提取两万元钱,三人分赃潜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张超、谢宏、陈光吕先后在丽江和昆明被抓获。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谢宏、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谢宏、张超、陈光吕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