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武新)商女士在医院治疗类风湿并用了一种新药,此后发现患上胃癌,不幸去世,家属认为商女士的死亡是药物所致,于是将医院以及制药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商女士的家属诉称,商女士2006年到医院治疗类风湿病,当年12月在医院使用了一种首次在中国使用的治疗关节炎的新药。到2007年6月底,商女士患上胃癌不幸去世。家属表示,商女士和医院签订的合同上说明这种新药会降低抵御癌症的能力,还会使感染恶化。家属认为,被告医院缺乏注意义务,告知不完备,没有进行肿瘤检查,商女士是因为药物造成死亡的。
被告医院在法庭上表示,用药期间,患者一直没有不适自述,检查也没有异常。
对于赔偿问题,被告医院声称双方有协议,约定了如果发生损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药物的制药公司没有当庭答辩。代理人要求延长答辩期和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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