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先生给自己的银行账户开通了电话银行业务,2008年12月4日,胡先生给账户上存入18万元,但到了12月6日再去取款时发现,账户中179900元钱已经被转走,经过询问得知是电话银行转走的,而胡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没有使用电话银行转款,巨款神秘被转走,银行方面应该承担责任。
卡中巨款被“神秘转走”
据介绍,家住李沧区的胡先生为了方便查询账户,开通了电话银行业务。2008年12月4日,胡先生将18万元钱存到了位于永安路的一储蓄所里。12月5日,胡先生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查询账户中的存款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存款已经到账。12月6日下午,他到永安路储蓄所准备提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查询称账户中的存款179900元已经被转走,网上转款手续费40元也被扣取。胡先生感觉非常吃惊,赶紧询问钱被谁转走了,工作人员称是通过电话银行转走的。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账户中的巨额存款怎么会被转走呢?胡先生此后多次找银行方面查询情况,但是银行方面给的答复并不能让胡先生满意。
起诉银行索赔损失
2008年12月17日,胡先生向李沧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该银行青岛市分行返还损失179900元及相应的利息。胡先生在诉状中称,自己只在银行办理了电话银行业务,没有对电话银行转入账户进行签约设置,并且没有办理任何网上银行开通业务,另外,胡先生称他也没有泄露密码,更不存在自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近18万元的可能。179900元巨款在没有自己授意和其他指示的前提下被突然转走,银行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1月21日上午,该案在李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栾先生出庭答辩。栾先生称银行方面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融服务,案款的提取发生地是在河北省内,该银行青岛市分行及下属储蓄所对款项的流失不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称转款符合规则
被告银行方面认为,胡先生是否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和密码也是本案应该重点调查的问题,另外案件涉及跨省流转,该银行青岛市分行是否本案的主体有待确认。法庭上,银行方面证明双方确认了储蓄关系,并且顺利办理了电话银行开通业务,款项的流转也是符合电子银行交易规则的,交易款项转入转出使用的户名都是胡先生本人。
法庭上,被告银行方面提出,根据款项的流转情况及清单,可以确定是胡先生本人在河北地区利用电话银行支取了案款,转入转出账号使用的都是胡先生的名字和身份证,如果胡先生否认交易是其所为,那么该案有可能涉嫌诈骗,建议法院移交公安部门调查。法庭上,胡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禹宸律师事务所的张中伟律师称,当事人开通电话银行只是为了查询流转情况,没有对转入账户进行签约设置,没有办理转入转出业务。对此,银行方面称胡先生办理业务的同时已经设置了转出账户,他在青岛市分行辖区内没有设置转入账户,但是在河北地区办理了转入账户。
使用电话银行要谨慎
银行方面称,电话银行可以通过柜台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办理。张律师要求银行提供转入账户的签约回执,银行方面称因为款项流转是在河北,所以青岛分行无法提供回执,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客户需要使用签约电话进行电话银行操作,后来又进行了修改并且办理了副叫号码,通过副叫号码进行了转账操作,但是因为不是在青岛发生修改和款项流转,青岛分行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交易发生是在胡先生名下的两个账户中进行的,银行方面没有责任。而根据记录显示,胡先生在2008年12月2日开户前,有人以胡先生的信息在河北也开了户,在前一天办理的网上银行的开销户记录,这里疑点很多,银行方面认为本案涉及重大诈骗行为,银行认为应该驳回起诉移交公安处理。
该案当庭没有达成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原告代理律师张中伟告诉记者,其实银行方面应该调查一下款项的去向,并且拿出交易时发生的录音或者录像资料,经过核对就能明确案件的真相,这方面银行应该有举证责任。
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栾先生则表示,该案涉及的疑点很多,不排除有人拿到了胡先生的资料信息实施诈骗的可能,因此需要客户报案处理,警方进行调查,银行方面也对该案非常重视,也希望能够尽快查明真相,并且对此种情况进行防范。
该银行青岛市分行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应该没有问题,客户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资料和证件,做好银行卡和网上银行密码的保管工作,谨慎使用网上银行的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钻空子进行犯罪活动。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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