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记者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针对汽车缺陷产品工作,质检部门下一步将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加强行政监管和信息系统、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将卡车、消费类电子电器电工等产品纳入缺陷产品召回范围,不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日捷豹,6日斯巴鲁……新年伊始,汽车召回消息接踵而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随着这两起召回,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共历经了153次汽车召回行动,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余辆。
此前的另一消息是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告正式成立。“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建立了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而在我国的标准体系中,涉及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的标准不足40个,直接涉及产品召回管理的标准尚属空白”是该委员会成立的直接原因。
汽车召回的次数和数量,显示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最直观的成果。而安全标准缺失,正说明此制度亟待完善发展。
召回:从陌生到耳熟能详 2002年初,见诸媒体的用户“砸大奔”事件,无论引来多少“炒作”、“噱头”等等的议论,有一点各方颇有共识,那就是“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汽车召回制度的关注。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开辟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先河。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召回的184万余辆缺陷汽车,涉及54家国内外企业的174种车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收获的不仅仅是政府对汽车一种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监管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还在于它对整个产品召回管理的制度性探索。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确认了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的地位。
同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12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扩大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而此前的2006年8月1日起,汽车召回的实施范围由轿车扩大到M类(运载乘客的车辆)的全部车辆。
召回:六成汽车厂家响应 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公共安全的制度。消费者是此制度的第一受益人。
以汽车召回为例,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某一品牌车的漏油案件和另一品牌车的CVT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最后两家企业承认存在质量问题,延长了质保期。仅这两项就为国内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我的车出现质量问题了,厂家就应该召回。”“召回为什么不退货只修理?”“这种汽车曾经召回过,你怎么还敢买?”几年间,消费者最初对召回制度类似的一知半解甚至误解,变成理解和理性对待。如今消费者知道,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应该召回最重要的因素是问题的“普遍性”。
网络调查显示:93.4%的消费者认为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很有必要;当自己的车被纳入召回范围时,73.5%的用户表示理解,并加强了对该品牌的信心,只有18.9%的用户因此而降低了对该品牌的信心。
“产品召回制度是企业诚信的试金石。它召回的不仅仅是产品的安全,也在召唤企业敢于直面产品安全问题并勇于对之负责的诚信精神。”一位知名品牌汽车销售商对记者说。
据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情况,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理解和自愿地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目前我国实施主动召回缺陷汽车的厂家共50家,约占汽车总生产厂家的61%。
召回:政府监管尝新模式 公众得到安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信誉,政府收获了什么?
“以汽车召回为代表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管理的新模式。这也正是整个产品召回制度可资借鉴的东西。”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如此表示。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召回制度得以稳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9月批准其所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平台也初步搭建起来。
质检总局组织了500名缺陷汽车召回专家,批准了一批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任务。目前已组织缺陷调查90余次,启用召回专家300余人次。仅2008年度就开展缺陷汽车调查20余次,直接促成汽车召回10次,涉车达30.7万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根据评估,大部分企业的召回率都能达到75%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一项以后市场管理为重点,以企业为责任主体,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对市场实施监管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它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召回:无法律支撑路难行 以缺陷汽车召回为代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国内一经实施,就从未离开过社会各方审视的目光。
以汽车召回为例,由最初的企业采取“召回”还是“市场措施”的争论,到如何保证企业能完全消除缺陷的担忧;由7天内8家企业“扎堆”召回引发的对汽车成本降低、影响质量的议论,到对一些企业有“避重就轻”、“做秀”之嫌的嘲讽;由对企业只是采用最“经济”的手段对缺陷车“小修小补”,而对其中受损失的消费者不予任何补偿的不解,到对个别国际知名厂商在我国市场采用“双重标准”的不满等等,“嘈杂”声音之下是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不乏召回规定软弱,强制召回“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呼声。
一些专家认为,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召回制度的不完善。
在此前相关方面举行的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主要包括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等等。
一位行政法专家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理解和自愿地实现缺陷产品召回,是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表现。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必须解决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和企业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国家对市场的监控措施,是行政权对市场干预的结果。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是带有强制性、制裁性的政府行为。
这位专家还呼吁建立合理公正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充分保证利益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参与,保证鉴定机构的同一性、中立性和客观性,建立合理的救济渠道等等。
许多专家认为,目前以规章形式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法律层阶较低,一些相应的措施无法明确规定。产品召回需要制定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类似美国召回制度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质量安全标准。
另有专家就建立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问题表示,除了应在制定的相关法律中增加产品责任专章、对已颁布法律进行调整外,最重要的是制定三部法律,即产品责任法、产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促进法。
记者了解到,我国相关立法步伐正在加快,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经完成,并经过了网上、听证等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按此条例,除了已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许多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如家用电器、电缆等等都可能被纳入召回范围。另据有关方面消息,2008年,《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草案)》也已完成。
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个舶来品。它从无到有到实施几年,收获可观。未来之路如何走,社会各界充满憧憬和期待。但法律专家指出:“离开法律,此制度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