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民办专科”由市政府审核
□记者 王振国
本报济南1月21日讯 20日,省教育厅出台规定,就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等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此规定,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据介绍,我省出台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规定,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今后将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新上专业须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
省教育厅规定,设立民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教育部审批;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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