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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判轻刑者须开展社区服刑判前评估 将保证制度延伸到社区矫正 探访社区矫正“郫县模式”真容(图)

新闻快读

  作为一项以“人文关怀”为本旨的司法改革,社区矫正无时不牵动着普通公众的目光。眼下,社区矫正正在全国多个省市推广,但是还没有统一的办法和考量标准。

  作为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从2004年开始,郫县经过3年多探索总结,逐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从接收、监管、教育矫正到解除的一整套工作机制,在四川省率先建立了被业内人士称为“郫县模式”的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和担保制度。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郫县模式”的操作细节。


  四部门联合下文奠定判前评估基础

  明确法检公司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

  引入担保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利于社会了解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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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利民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两份评估意见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刘某的命运:一个因为“不适宜社区矫正”,最终被法院判处实刑;一个则因“可以纳入社区矫正”而被判处缓刑。

  据了解,2008年以来,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对所有拟判缓刑的46名郫县籍被告人开展了判前调查评估,对其中3名被告人提出了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县人民法院全部予以采纳,最后都判处实刑,没有适用缓刑。

  判前评估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2007年11月,郫县司法局拟定了《关于在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同月,由县司法局拟定的《郫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经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四部门讨论后通过,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细则”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职能,为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建立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制度奠定了基础。

  “细则”明确了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对拟判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郫县籍被告人,在判前都必须征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开展社区服刑的判前评估。

  具体作法是,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法院委托后,立即组织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组成郫县社区矫正判前考察小组,对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判前调查评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对社会的攻击性程度、被告人在社区生活环境和被告人认罪伏法的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后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将评估意见书面反馈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三个确定”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权的行使,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必须具有严肃性、权威性、专业性。因此,郫县社区矫正工作紧紧抓住以专业化管理为主,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区组织力量为辅的专群结合模式。”郫县社会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说,他们首先从抓专业队伍入手,明确了法、检、公、司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为配合机构。不仅解决了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导问题,也解决了日常管理问题。

  在明确了社区矫正专业机构的同时,还明确了“三个确定”,即四部门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社区矫正负责人,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为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确定部分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而在现有机构人员的状况下,建立起社区工作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为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奠定了组织基础。

  据介绍,判前调查评估工作就是由这支专业队伍开展的。

  犯罪嫌疑人刘老五2007年夏天雇人将他人打成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小组共同对被告人进行谈话考察,并走访了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以及被害人家属。经调查认为,被告人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有期徙刑,并适用缓刑一年。2003年8月缓刑考验期满到2007年5月不到四年时间又犯了相同的罪,如果其罪名成立,虽然构不上累犯,但属于不思改悔的一类。同时据当地社区反映,刘老五在当地做生意一直不安分,经常煽动社会人员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属当地的“恶人”。因此考察小组认为“刘老五不适宜社区矫正”。

  “像这类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后管控不了,怎样进行教育矫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无从谈起,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还很大。建立判前调查评估机制就是要从源头上强化控制,以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与实效。”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说。

  据了解,郫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对每一起判前调查评估都要做到一案一卷,建立档案,所有调查材料都要装订入档。

  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工作必须取得法、检、公的共识和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认同和支持。为此,必须要有法理和政策的依据。

  据介绍,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认真领会学习相关法条、法规和规定,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三个条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入手,寻求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对前两个条件的审查,都是建立在侦查、起诉机关提供的大量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的,惟独第三个条件的审查全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因素,很多情况下与诉讼案件本身没有关系。而由社区矫正主体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估,然后将评估意见提供法院参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过去只靠主观推断,缺乏客观事实作支撑的缺陷,也为法官审判增设一道风险防范墙。

  将保证制度延伸到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相对监狱矫正的另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仍然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社区矫正仍然应为具有强制管理和强制教育的属性,但这种管理的强制性较之于监狱管理的强制性要弱得多。

  正因为社区矫正具有这些特性,才更有必要从源头上控制,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得到保证,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郫县社区矫正工作在施行判前调查评估机制的同时,引入了担保机制,真正的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2008年8月,郫县司法局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保证制度的规定精神延伸至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中。在对拟纳入社区服刑的对象在进行调查评估的同时,要求其所在的社区和近亲属为其提供保证,将社区和近亲属出具的保证书作为建议法院将其纳入社区服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10月15日,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小组对涉嫌参与抢劫赌币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开展调查。调查小组先后走访了他的父亲、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周围群众,又专程到他所在的学校,向学校领导和班主任了解情况。

  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员普遍反映刘某平时表现不错,就是有时候性格有点孤僻,不太爱和同学交流,这次出事主要是讲义气,受了别人的指使。刘某的父亲和村委会都愿意为他提供担保,当地派出所也出据了他无前科的证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考察小组认为刘某可以纳入社区矫正,把情况反馈给了法院,法院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此前不久,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小组对涉嫌盗窃他人电脑及配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开展了判前调查。在社区调查时,当地干部和群众反映,黄某平时游手好闲,无正当经济收入,以前就有过盗窃行为被现场抓住过,当时当地村委会念其年轻,又系初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后未报案,这次已是第二次作案了。黄某经常在外,很少回家,社区根本不能对他进行管理,更不能为他提供担保。

  鉴于这种情况,经过综合评估后,考察小组认为黄某不适合纳入社区矫正。最终法院采纳了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意见,未将黄某纳入社区矫正。

  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担保人可以由服刑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担任;可以由当地相关部门如派出所或街道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人);担保人必须与服刑人员有比较密切的生活关系;担保人必须身体健康,有固定居住地并有固定经济来源。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的担保越多,评估结果就可能越好,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没有任何人担保,那他的评估肯定大打折扣。评估的分值将作为犯罪嫌疑人适不适合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据介绍,在郫县对46名拟判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社区调查中,有33人由基层组织和家属提供了担保书,有1人基层组织不愿提供担保。

  “社区矫正一定要有社区参与,不然叫什么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原来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独立承担的,引入社区矫正后,这项工作的开展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公安机关为骨干力量对之进行管理。但是如何调动、发挥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介入到这项工作中来,使社区矫正的管理真正具有社区性,真正做到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组织尝试参与,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认为,通过担保机制的建立,把村(社区)、单位和家庭等多元主体有机纳入到对犯罪人进行监管的队伍之中,犯罪人自己去找基层组织来为自己担保,基层组织有了权威性,介入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理所应当,签了担保书的单位和个人大胆监督、主动教育,原来不敢管也不想管的想法没有了。

  据了解,过去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掌握,知情者很少,让社区参与对罪犯的社区矫正,也是让社会知道,这些人不是没有问题,不是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是判了刑的,是接受社区矫正而不是释放。让社会了解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和谐。从另一个角度讲,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也让罪犯本人明白自己的身份,他不仅要服从司法机关的监督,还要服从社区管理监督者及其保证人的教育,从而让罪犯在社区中得到真正的矫正。

  期待尽快立法适当放宽适用条件

  记者发现,尽管郫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声有色,但是不少基层工作人员还是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一部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

  一些法学专家也建议,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弥补现行刑事法律中的不足,同时将一些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如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尤其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适用。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假释的规定以3年为界,而司法实践中被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许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这一条件的犯罪人无法得到假释,因此,专家建议,适当放宽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的条件。

  郫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说:“实践证明将罪行较轻、平日表现较好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既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减轻监狱的压力,又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国家的行刑成本。”

  据了解,下一步,郫县司法局还将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担保制度,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担保体系,适时将保证金制度也纳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一旦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收监执行,并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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