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大赛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体育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拟于2009年5月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本次大赛由全国妇联、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广东省妇联、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承办。
现将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总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总规程的要求,积极认真地组队参赛,力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取得运动成绩与道德风尚的双丰收。
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全国妇联、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广东省妇联、广东省体育局、东莞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时间、地点2009年5月8日至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毽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秧歌。
五、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组团参加;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组团参加。
六、参赛办法1、各代表团报名总数不得超过35人,其中团部人员(含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各项目报名人数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2、各代表团(队)可冠行业、企业名称参赛。3、参赛运动员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病保险由参赛单位自行办理。
七、运动员资格1、具有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3、现役或退役不满5年的专业运动员和体育院(校)、大专院校体育专业的在校学生均不得参赛。4、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比赛,不得兼报。
八、竞赛办法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2、按各项目竞赛规程竞赛办法进行比赛。3、报名少于3个队的项目,调整为表演项目。4、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5、根据比赛项目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各单项竞委会提出名单,报主办单位审定。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竞赛项目:毽球比赛录取前8名;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秧歌各项比赛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2、设“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展示大赛承办贡献奖”(办法另定)。
十、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1、第一次报名:各单位按报名表要求填报,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一式六份分别寄至: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邮编:100730;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综合处地址:北京市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广东省妇联宣传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邮编:510080;广东省体育局群体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二沙岛晴澜路68号;邮编:510105;广东省东莞市妇联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编:523003;广东省东莞市体育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体育路3号体育中心内体育局办公室;邮编:5230092
第二次报名:在联络员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和人员另行通知)上进行第二次报名,各单位按报名表要求填报,一式两份,并交代表团所有人员2寸免冠近照1张(在相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性别、项目)。
(二)报到1、各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报到,10日离会。2、各代表团联络员于2009年5月6日报到。3、仲裁委员、裁判员于5月6日报到。
十一、其他1、各代表团差旅费、医药费用自理。重庆、四川、贵州、西藏、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西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团人员,每人每天交纳100元食宿费;其他代表团人员,每人每天交纳200元食宿费。2、仲裁委员、裁判员差旅费、食宿费由大会负责。3、各代表团自备团旗,团旗颜色自定,规格为长3米×宽2米,旗面标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旗杆由大会提供。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来源: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