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先生用假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户,多年无法取出该账户上的6万余元资金,故将证券公司告到法院。周四记者获悉,北京西城法院认定轩先生存在过错,但其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确认轩先生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归其所有。
轩先生说,1999年10月,他担心自己不是本地户口开户麻烦,就花了50元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到北京的一家证券公司开户炒股。2007年9月,他丢失了账户密码而无法取钱,他找到证券公司,对方要求他提供与账户户主一致的身份证。这下难坏了轩先生,原来他的假身份证早已被警方没收。为了要回自己的钱,他只得起诉要求证券公司将该账户内所余资金6万余元及股票变更登记到他现在有效身份的名下。
在庭审中,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该公司对轩先生的情况十分同情,但称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规定,办理户主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由于轩先生一直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所以证券营业部无法进行操作。
在此案审理阶段,法院委托一家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有轩先生签名的几份重要文件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字迹就是轩先生所写。此外,法院还查明,本市居民中并没有跟轩先生所使用假名一致的居民。法院认为,轩先生持虚假身份证开户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所签订的有关股票交易的协议书均为无效协议。由于轩先生存在过错,证券公司以无法核实身份为由拒绝为轩先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无不当,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轩先生自行负担。由于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股票账户内的资产系他人的财产,故轩先生作为股票账户的持有人,涉案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应属轩先生所有。(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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