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远、苏宝霞)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省政府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
按照该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政策建议,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重要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据了解,由于经济体制深层次的诸多矛盾仍未解决,我省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很多。价格形成因素复杂,变化敏感度高,比较容易大起大落。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工作,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价格波动的苗头和动向,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