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月31日电(记者吕晓宇)记者从山西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为了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山西省规定,确实经营困难须延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必须订立偿还协议。
山西省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要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从拖欠工资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订立偿还协议,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拖欠工资情况(包括拖欠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报送偿还协议副本。
山西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优先立案,及时裁决。
山西省还将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进行重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协商和报告程序的企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施工企业的,提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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