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次"休假月" 1月14天假加班费高过月工资
2009年的一月份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个好月份,元旦和春节都凑到了一起。而对于元旦和春节加班的人来说也是一个好事情,因为在1月份如果所有休息日都加班的话,领取的加班工资将高过月工资。
红包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今年的1月,法定节假日共4天(元旦1天,春节3天),公休共10天(1月2日、3日、10日、11日、17日、18日、28日—31日)。据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元月1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其他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倍数,另外,“红包”、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今年1月有14天假期
由于“双节”放假集中在今年1月,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每月650元为限,职工每日最低工资约为29.9元(650÷21.75=29.9元)。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89.7元(29.9×3=89.7);如果职工在休息日加班一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59.8元(29.9×2=59.8)。
按此计算,在1月14天假期当中,1月1日、1月25日—27日,为4天法定假日,加班费最低358.8元(89.7×4=358.8);1月2日、3日、10日、11日、17日、18日、28日—31日,为10天公休日,加班费最低总共598元(59.8×10=598元)。因此,14天假期劳动者加班工资至少要956.8元,远超过全市最低月工资650元。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今年将出现三次“休假月”
除1月是名副其实的“休假月”外,在今年的放假安排中,5月则有端午节和劳动节,10月更是中秋节和国庆节重叠连放8天假。两个公众假期扎堆在同一个自然月的现象较少见,一年出现三次更罕见。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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