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永嘉2月1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咏法)浙江泰顺县公安局民警王某、高某和龚某,虽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但在履行侦查职能过程中为牟个人利益徇私情,在明知他人有罪的情况下故意包庇。当事实快要败露时,三人又私自篡改笔录,意图逃脱罪行。
近日,浙江永嘉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泰顺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政治指导员王某、民警高某和龚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和一年。
据了解,自2007年11月开始,郑甲、苏某、郑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以胁迫、殴打等手段组织他人在某发廊店中多次卖淫。接到报案的泰顺县公安局民警王某、高某和龚某在了解到案件真实情况后,竟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郑甲等人的请托,将该案作为救助服务处理,没有立案侦查,并将其中两名受害人送回四川广元老家。
不久,郑甲等人仍不知悔改,又在泰顺县另一处地点,继续以强迫手段组织他人卖淫。此时,回到老家的两位受害人向四川省广元市公安机关报案,广元公安机关向泰顺县公安局通报了这一情况。随后,王某等三人怕事情败露,又在办理该案时擅自篡改笔录,以掩饰他们的渎职行为。2008年8月15日,王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高某、龚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职能的过程中,为徇私情,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王某能够自愿认罪,高某、龚某认罪态度尚可,决定对王某、龚某予以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对高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据悉,三人现均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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