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婷婷
一度被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融资渠道,再次取得政策上的突破。
近日公布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抓紧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而此前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曾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属性,以满足社员经济需要为主的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资金需求旺盛却又得不到满足是共性问题。
在马铃薯之乡内蒙古武川县,农风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8月由原来的农户协会转为专业合作社。经过几个月的发展,诸多困难开始显现,核心问题是发展资金的严重不足。
该合作社理事长王喜贵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马铃薯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的销售价格一直难以提高,农户的收入也较难增长。去年开始,合作社开始研究通过马铃薯深加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经过测算,如果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农户年收入将在现有基础上增长60%~70%。但由于没有购置设备的资金,这一计划一直搁置。
“我们没有抵押品,农信社不敢给我们提供信贷支持。政策上又不允许合作社内部融资。”王喜贵说。
实际上,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允许以合作社的形式进行一定的金融活动。作为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发展至今,其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已遍布城乡。
曾参与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告诉记者,1997年取缔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其消极作用到2005~2006年左右仍影响着很多地区,因此资金没有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写入该法律中。但鉴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需求较大,社员间的资金互助合作虽未得到官方允许,却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形式不一,规模不等。
他认为,此次“一号文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策突破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将加速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的出台与试点的启动。“这一具体办法将如何规范信用合作试点的行为,设定怎样的条款,非常关键,需要密切关注。”他说。
但孔祥智也坦言,农民自创的金融组织五花八门、结构复杂,且监管触角要延伸到各地县域及以下地区,规范的难度与成本非常高,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是个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