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少女强索小费遭拒后实施报复
晨报通讯员吴艳燕 记者罗剑华报道 一名年仅17岁的少女,因在酒吧打工陪唱后未能得到客人的小费,竟让2名同样未成年的“同事”,将“不懂规矩”的客人殴打致伤。近日,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对这起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审慎宣判,3名曾在一审中领受实刑的“90后”少年,被依法改判为缓刑。
出生于1991年的马某、袁某、何某初中毕业后就在酒吧打零工。去年7月19日晚,马某在本市西藏南路一酒吧内陪一客人唱歌,当该客人于次日零时结账离开时,马某要求其付小费却遭到拒绝。于是,马某找来袁某、何某,谎称该客人在唱歌时对自己行为不轨,袁某、何某在酒吧门口将客人痛打一顿,造成其左第6、第7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胸等,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3名未成年人均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去年11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但之后,3人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马某在二审中辩解其指示其他2名被告人殴打客人除讨要小费外另有原因,从马某从事的职业来看,其辩解有一定可信度。在二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共补偿了被害人7.5万元,可认为3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改判马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袁某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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