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阎志江 新年伊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上访两年的案件。
这起案件是贵阳市息烽县县委领导在大接访活动中获知的,随即转入法院拟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上访人即案件原告龚某,于1981年在息烽县永靖镇自办小煤窑。
后钱某、吴某二人入股,出资5000多元修建了一条长约1公里的道路运煤。因三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合伙协议无效,由龚某返还钱、吴二人一定数额投资款,煤厂及所剩财产归龚某所有。因龚某未办理煤厂的相关手续,其煤厂关闭至今。
1998年和2001年息烽县农办和息烽县永靖镇人民政府先后出资,当地村民出工对公路进行了扩宽整修。2006年4月,息烽永胜玄武岩路料有限公司在龚某所在村组建厂采矿石,需使用上述道路。龚某即找到该公司协商要求对其补偿,因要求未果遂四处上访。2008年大接访期间,龚某又到息烽县县委上访,要求玄武岩路料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38万元。
龚某与玄武岩路料公司的诉讼经息烽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龚某情绪十分激动,不仅要求赔偿,还要求明确公路所有权归其享有。
贵阳市中院民一庭接手该案后,三位庭长及合议庭法官非常重视,由审判长带领合议庭成员实地勘察,做龚某的思想工作,告知龚某公路的所有权不可能明确归个人所有。
通过多次耐心疏导、辨法析理,法院最终促成玄武岩路料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龚某公路投资款3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十分满意,这起长达两年的上访案件也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