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036.80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266.94平方公里,准保护区6545.04平方公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报讯(通讯员王锦慧记者吴艳荣)日前,我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完成,全省88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1999年,全省各设区市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纲要》,划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2006年起,省环保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划分。
日前,我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完成,全省88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036.80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266.94平方公里,准保护区6545.04平方公里,保护区总面积10848.78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地表总面积的5.78%。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