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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和“偷税大户”成重点企业 警方侦查未果


  浙江云和县一“偷税大户”竟成县“重点企业”

  记者/冯伟祥

  在浙江省云和县,有一个叫浙江鑫通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很牛,偷税数额181.9万元之巨的大案被税务机关查处后,竟然被定为县重点企业。至记者发稿时,距当地税务机关再次向公安机关移送该公司涉嫌偷税罪一案已有7个月了,警方悬而未决。

  此外,鑫通公司有关人员还涉嫌职务侵占罪、销毁会计凭证罪。其中,职务侵占案涉及原浙江桑尼电子有限公司近200名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地警方于2007年8月13日就已经立案侦查,至今亦未果。

涉案人员依然潇洒自在。

  目前,上述涉嫌三宗罪的案子在当地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上述案子久拖不决呢?是案情的疑难复杂还是受到了人为的干扰?

  司法鉴定,查出职务侵占猫腻

  云和县原有一家浙江桑尼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尼公司),于2002年10月分立,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欣在宁波市的浙江桑尼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公司副总经理陈伟民在云和县的浙江鑫通电子有限公司(原桑尼公司旧址,以下简称鑫通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6年7月20日,鑫通公司起诉桑尼公司,打起了一场企业分立官司,后者提出反诉,并申请对企业分立时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丽水分所接受丽水市中级法院的委托,进行了审计鉴证,并于2006年12月3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载明:“经对杭州办事处业务员与原桑尼公司销售费结算资料审查发现,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有现金收回的销货款42笔计760955.61元,但财务帐上没有反映上述现金收回的销货款。”

  同时查明,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原桑尼公司向“郑华”等人借款5笔,计借款24.5万元,在此期间又陆续被“郑华”等人分9次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全额领走。审计中,未发现与此有关的借款合同或协议。

  上述相加,合计金额1005955.61元。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应予追诉。

  据此,桑尼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向云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对原公司股东、财务会计钱丽珍(现鑫通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曾经担任云和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熊欣告诉记者,原桑尼公司有近200名职工股东,此案涉及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顺藤摸瓜,税务查出偷税大案

  2007年8月13日,云和县公安局对钱丽珍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

  拔出萝卜带出泥。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02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鑫通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国家税款等目的,私自建立了公司“账外账”,并以出纳人员等人的名义开设了7个银行账户及办理了37份银行存单(这些账户及存单总金额近470余万元)。

  2007年10月9日,云和县公安局发函给当地税务机关,将鑫通公司私自建立了公司“账外账”的上述有关情况予以提供。

  接函后,云和县国税局、地税局随即立案开展了稽查工作。

  云和县国税局对鑫通公司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公司以账外设置流水账的形式隐瞒了部分货款收入,合计4728103.7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686989.45元,至今未申报缴纳,据此认定鑫通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依法对该公司所偷的增值税686989.45元予以追缴,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2007年12月17日,国税局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尔后,云和县地税局也查实,鑫通公司于上述期间取得账外货款收入4041114.25元(不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对此偷税行为,该局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1098159.5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4349.50元,以及追缴教育费附加等,合计1132508.76元,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鑫通公司没有异议,在短时间内将上述偷税款及罚款、滞纳金等款项缴纳完毕。至此,这起偷税大案铁板钉钉,已没有悬念。

  “鑫通公司的偷税性质是恶劣的,不但时间跨度长,历时6年,年年偷税,而且金额多,比例高,是云和县历史上至今为止最大的一起偷税案,在丽水市也是少见的。”当地一位税务干部向记者透露。

  涉嫌犯罪,税务机关两次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经稽查,鑫通公司累计偷税1819498.21元(其中增值税686989.45元,地方税1132508.76元),并且每个纳税年度偷税比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最低为13.43%,最高为36.22%(2002年度)。按照上述数额,无论是绝对数还是比例,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008年1月3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发检察建议书给税务机关,认为鑫通公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嫌偷税罪,建议税务机关将鑫通公司偷税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

  云和县国税局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于2008年1月4日将鑫通公司偷税案移送给云和县公安局审查。不久,地税局也将案子移送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报案人本来认为,警方应该会很快对鑫通公司偷税大案立案侦查。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公安机关迟迟没有动静。几个月过去了,警方反馈消息:“证据不足”。

  云和县公安局对此案初查后,致函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鑫通公司已涉嫌偷税罪,但税务机关未对该公司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的账外经营情况进行核查,遂退还该案要求补充证据。

  云和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十分重视,分别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鑫通公司涉嫌偷税移送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008年6月25日和7月1日,云和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复函公安局,认为此案符合移送条件,并将此案再次移送该局立案侦查。

  非此即彼,会计凭证被烧毁或隐匿

  公安机关要求税务机关补充的证据,是鑫通公司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的会计凭证。

  在云和县国税局稽查期间,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提供了2002年5月至2007年7月的账外账簿以及2007年度的会计凭证,但是没有提供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间的账外会计凭证。陈伟民表示,会计凭证被他烧毁了。

  云和县公安局副局长饶庆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会计凭证的下落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如陈伟民所说是被他烧毁了,还有一种是隐匿。如果陈伟民某一天把会计凭证交出来,是不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就难说了。

  有法律工作者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隐匿还是销毁会计凭证,只要涉及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都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鑫通公司的涉案金额已远远超过了这个数。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计其数。

  涉嫌三罪,缘何久拖不决?

  按照国家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即构成偷税罪。而据税务机关查实,鑫通公司偷税的上述两个“指标”已经“达标”。

  2008年9月12日,记者来到云和县公安局采访。当问及对涉嫌偷税罪一案是否立案,陈志斌局长表示不清楚,请记者向分管副局长饶庆勤了解情况。

  随即,记者找到了饶庆勤,询问对鑫通公司涉嫌偷税罪一案是否立案。他告诉记者,8月份立案了。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说是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立案的。记者询问有否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他回答说没有。

  记者注意到,该局对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是在2007年8月13日。

  记者在云和县公安局采访时,就鑫通公司案件涉嫌偷税罪(涉案金额181.9万元)、销毁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100.5万元)这三宗罪进行求证。对此,局领导没有否认。

  2008年11月20日,记者与云和县公安局副局长饶庆勤取得了电话联系。饶庆勤告诉记者,在上次记者去该局采访前几天,他们已经对涉嫌偷税罪一案立案侦查了。饶的这个说法,与其在接受记者当面采访时的回答相矛盾。

  据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该局对涉嫌偷税罪一案立案侦查是2008年9月12日,即记者当面采访离开后。

  饶庆勤告诉记者,他们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传唤讯问,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表示,目前案子尚在侦查阶段,刑事案子的侦查必须在多少时间内终结,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至于追赃,要等案子侦查终结后有一个结果再说。

  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警方光是涉嫌职务侵占罪、涉嫌偷税罪立案是不行的,对涉嫌销毁会计凭证罪也应该同时立案侦查,因为它们侵犯的客体不一样的。

  匪夷所思,“偷税大户”成为重点企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家“偷税大户”在案发后居然被当地确定为县重点企业。

  2008年5月19日,云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的通知》,“偷税大户”鑫通公司在重点企业名单上赫然在目,由县公安局局长陈志斌负责联系。这样的安排耐人寻味,显然体现了县主要领导对这家企业的重视程度。记者在云和县采访时,不少干部群众对此感到不可理喻。

  当地个别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告诉记者,县主要领导专门就鑫通公司案向有关部门打了招呼。

  云和县公安局陈志斌局长、饶庆勤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鑫通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县里的贡献比较大,县主要领导比较重视,对鑫通公司案十分关注。

  据记者了解,2008年初,同样是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云和县法院连续判处了三起涉税刑事案子(案号分别是(2008)云刑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余某、吴某、丁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刑。他们的涉税犯罪金额分别为7.6万元、13.8万元、5.2万元,与鑫通公司案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值得一提的是,其涉税犯罪时间均在鑫通公司之后。

  2009年2月1日,记者向云和警方了解情况,被告知鑫通公司涉嫌偷税罪及职务侵占罪这两个案子仍然在调查中。

  鑫通公司案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记者在云和县采访时,当地不少干部群众对此案的久拖不决感到费解。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最近,浙江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列为重要任务,尤其强调要加大对偷税漏税、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浙江“法治建设”的良好形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少干部群众强烈要求依法对鑫通公司涉嫌犯罪案从快从重处理,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来源:《青年导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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