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全国首个金融庭开审
刚下保单四天 儿子突遭意外身亡
□记者 程怡
晚报讯 4天前刚刚为儿子投了3份保险,4天后儿子却因事故意外身亡。原以为保单生效算是对孩子有个交代,谁知却被保险公司以保单尚未生效为名拒绝赔付,最终只得到所谓的补偿款4万余元。
今天全国首个金融庭即浦东法院金融庭审理这起民事诉讼案。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择日宣判。
2007年11月22日, 50岁的颜先生考虑到儿子即将工作,要给他一份保障,便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陶女士签订三份保单,其中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终身寿险以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岂料, 4天后儿子竟因意外事故身亡,颜先生悲痛不已。在料理孩子后事时,颜先生突然想起曾为儿子投保,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谁知查询后保险公司竟称,其儿子死亡时保单并未生效,所谓的生效日竟是在11月28日。颜先生及其家属与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事后为了平息该事,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颜先生4万余元。事后,颜先生却从当初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陶女士处得知,她在当天就已经将保单交给公司,原告身故后第二天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自己也没拿到保单原本。面对这一情况,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有欺诈嫌疑。故意拖延保单生效时间,将时间定在儿子死亡后的两天才生效,一怒之下上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理应赔偿的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成立时间并非生效时间
对于原告提出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保险条款。虽然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为11月22日,而上面也写明合同生效日为11月23日零时,但按照保险业的行规,每张保单生效都需要一个审核过程,所以真正生效时间应该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间,而这个时间是在11月28日。虽然颜先生已经在11月23日存入保费,但保险公司在当天并未收取费用,而是在其儿子死亡后才扣除的。
对于法官提出保单从22日下单到28日生效过程中,被告究竟在做什么事情。保险公司表示,这几天都属于审核期,由于11月23日至11月28日中还有两天为双休日,也就是非工作日,所以必须扣除,剩下的时间就只有三天。
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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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日趋多样化
2008年浦东法院共手里保险类案件189件,涉案金额达3370万元。在这些案件中,以财产保险纠纷占较大比例,而类似交通强制保险纠纷则在不断增多上升的阶段。此外,这些保险案的事由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如投保人被自己投保车辆撞死未获理赔,保险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美容手术致人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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