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致国有财产至少损失500余万
伊通县农业局原局长被免刑事处罚
本报讯(记者 辛言) 由于在国企改制中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至少损失500余万元,经群众多次反映,去年10月末,伊通县农业局原局长黄某在法院受审(时任伊通县政协法制委员会主任)。
法院虽判黄某犯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国企改革是没有经验可借鉴的新生事物,黄某在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其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记者从伊通县纪检委办公室获悉,伊通县委、县政府还没有对黄某作出任何行政处罚,黄某仍在伊通县政协任职。
擅自将国有鹿场低价出售
伊通县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任伊通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在2005年至2006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该局成立了企改领导小组,黄某任组长,在对该局下属的三户国有企业即一、二、三鹿场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三个鹿场的建筑物在低于评估价的90%(241.08262万元),场区土地在低于评估价的70%(即344.013012万元)的情况下出售,三个鹿场的总出售额仅为327.5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57.595641万元。
此外,黄某在没有请示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三个鹿场未评估的2000公顷所属山林50年租赁经营权与建筑物、土地一起出让,仅鹿场山林一项就给国家造成损失300余万元。
县法院向县委县人大请示
伊通县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黄某身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局长,农业局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国企改革是我国一项没有什么经验可借鉴的新生事物,都在摸索中总结经验和教训,被告人的行为虽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昨日从伊通县法院获悉,该院对这个案子十分重视,在判决前专门向伊通县委和县人大作了汇报和请示。
黄某仍在政协任职
记者从伊通县农业局、伊通县政协等部门获悉,黄某目前仍在伊通县政协任职,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
伊通县纪检委办公室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据他了解,伊通县纪检委还没有拿到有关黄某犯滥用职权罪的卷宗,暂时也没听说纪检委给黄某任何处分。
另据了解,因对黄某滥用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行为未提出异议,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伊通县农业局副局长律某也因犯玩忽职守罪受审,因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目前,律某仍在伊通县农业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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