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刘丽在住院期间参与医院的药物试验,后因患癌症治疗无效死亡,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原告诉称,刘丽因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在被告处接受治疗,2006年11月30日,刘丽与被告签订一份参与A药物(代称)疗效安全性试验的知情同意书,通过对刘丽的试验看是否有助于改善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疗效。
该同意书中指出,“使用A已有癌症的报道,现在还不知道是否A导致了这些癌症的发生,或者是影响了这些癌症的发生发展”,“如果所导致的损伤或是死亡与参加试验或研究药物直接相关,申办方将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告指出,刘丽在2007年6月将A药物服用完毕,2007年7月被查出胃癌晚期,后经被告治疗无效,于2007年12月去世。原告认为,服用A药物与刘丽因癌症死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求被告对刘丽的死亡进行合理的补偿。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丁洪震
法律专家A药已被证明有癌症风险,医院在筛选试验对象时,应该对试验者进行全身检查,对于潜在的癌症患者进行排查。死者死亡原因为胃癌晚期,说明服用A药前胃癌事实已经存在,医院仍将死者列为试验对象,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