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就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谈到5个“不适应日益突出”。他认为,树立科学的纠纷解决观、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注重在行政程序中化解纠纷以及构建“法律、政策、利益”三位一体审判职能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要求。
5个“不适应日益突出”的具体内容为:
一,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功能有限性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他说,法院不是万能的,法院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是有限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效果是有局限性的。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不是最有效、最到位的方式。比如,因受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限制,目前大量行政纠纷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一般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进行合理性、适当性审查。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判领域继续拓宽,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而审判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力量相对不足也日渐突出。
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行政立法相对原则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实践中,针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加以规范的,行政机关不可避免要做出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对推动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政策性文件,比如通知、复函、批复等不规范,有的没有上位法依据,有的直接与上位法相抵触,有的盲目扩大解释权,还有的直接给当事人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等,这些都既不合法,又容易引发诉讼,同时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三,行政执法与建设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不作为、以罚代管、运动式执法、政府管理手段与管理职责不匹配、职权职责不清、权限交叉重叠、缺乏协调配合等问题,这与建设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又容易引发大量行政纠纷。
四,社会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与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社会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表现为: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较淡薄,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败诉就通过其他方式不断闹访、缠诉。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的目前仍然不能正确对待原告起诉;有的还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意当被告;有的还存在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尊重,持有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给自己增加负担的错误认识;有的不能正确对待败诉。
五,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我国有一些纠纷解决机制,但其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实践中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形成“缠访”、“缠讼”问题。一个人一旦走上信访,有的就很难从这条路上下来,不仅他自己的权益很难获得救济,而且还要浪费有限的纠纷解决资源。
王振清是在不久前召开的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谈到这些观点的。
据介绍,目前,北京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除了案件不断递增且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50余类外,被诉主体从中央政府各部门到基层乡镇都有,还包括被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公共组织等。
王振清说,北京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还表现为涉及类似公益诉讼的案件增多,经常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等政策性文件的适用问题;民事权益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情况增多,越来越多的民事权益当事人从各个角度找出一个行政切入点,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速度加快,对于改革后的机构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力的界定等问题不十分清晰,导致诉讼后被告主体资格难以确定。
本报北京2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