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山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纠风办、省公安厅和省记协联合成立全省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领导组,从2008年底开始到2009年3月10日前后,在全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开展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新闻工作机制。
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 "百日整治"活动领导组要求,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理假新闻机构、打击假冒记者。凡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办事处、联络处等各类假新闻派出机构和假新闻机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持假证件,冒充记者招摇撞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拉取赞助、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
认真整顿和规范记者站。按照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重新审核记者站,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建立记者站人员档案,并在媒体予以公告。各记者站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依法从事与报刊社办报(刊)宗旨和任务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
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重点向煤焦、稽查、收费等单位宣传打击"四假"的重要意义和查处成果。印制打击"四假"宣传卡,动员群众踊跃举报"四假",做到"有报必接、有报必查"。建立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纪检、纠风、公安等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发现线索,联合行动,彻底查处。建立各市、各有关单位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交流案情和案件线索,防止假记者流窜作案,压缩假记者的活动空间。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新闻单位的内部管理 强化队伍管理,严把人员"入口"关。要求全省各新闻单位建立严格的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编辑记者及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管理。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不得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访工作。对严重违反新闻宣传纪律、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编辑记者及聘用人员等,坚决予以辞退或开除。
严禁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严禁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介入新闻采编业务,严禁新闻单位以任何理由收取栏目费、宣传费,严禁将时政类栏目、版面交由社会传媒公司制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进行一次严格的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三、规范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强调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惟一合法证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均不得用于新闻采访。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方为有效。对于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进行不法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敲诈勒索。
要求全省各新闻单位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修订完善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应急办法、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相关规定和网络媒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百日整治"活动领导组要求全省新闻单位在活动中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明确阶段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奖罚分明。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这项活动,坚持求真务实,力戒搞形式、走过场。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将适时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对开展活动不力、存在问题明显的新闻单位要在全省通报批评。(三教办) (来源:中国记协网)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