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院士牵涉学术造假丑闻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朱春先
2009年2月3日,媒体的一则消息让人们大跌眼镜。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消息指称,去年被其导师戴德哉告到某杂志社的博士后贺海波,再次被一名旅欧博士揭发,其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涉嫌造假。
让人意外的是,这次被曝光的涉假论文,除第一作者贺海波外,还牵涉到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以及浙大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和课题组其他主要成员。
就消息发布的同一天,李连达也就此事作出声明,称自己与贺海波学术造假事件无关。
尽管有李连达的声明,但在真相揭开之前,“知名院士学术造假”作为今春最为重磅的知识产权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难堪的造假丑闻
事情是以喜剧开头的。
63岁的祝国光博士,有一次在浏览一本海外顶级医学期刊时,偶然看到有关中药和西药对治疗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疗效的学术论文时,对这一研究领域的成果感到兴奋。
这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就是贺海波。
但祝对贺保持好感的持续时间实在太短。不久后(2008年10月底),这位旅居荷兰,担任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的博士,在网络上看到了一则新闻:贺海波的导师戴国哉教授,向相关杂志社发函举报贺海波抄袭其论文。这一消息,让祝国光对贺海波的学术品质产生了怀疑。他开始上网搜集与贺海波相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惊讶地发现,这些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具有明显的造假痕迹。
祝国光对这些涉嫌造假的论文进行了比对,并发现了其中涉嫌造假的证据。
第一个证据来自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在这期杂志上,贺海波发表了一篇题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的论文。除第一作者贺海波本人外,Limao Wu(吴理茂)、Lianda Li(李连达)是紧随其后的作者。
第二个证据是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该刊2008年第60卷上,一篇题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大面积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NSA药理学》上发表的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
这两篇论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但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
值得玩味的是,后文作者依次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六人,其中前三人与前文完全一致。
事后,这些期刊均表示,撤销贺海波等人的造假论文,并向读者道歉。
并非偶然事件
贺海波,博士,毕业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药理实验室博士后。
作为一个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学者,贺海波迅速为媒体所熟悉,始于2008年10月。
其时,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戴德哉向《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发函,要求查实一个严重的抄袭事件。戴德哉指出,《本草疗法研究》2008年第22卷发表的有关小鼠心肌梗塞药理实验(由贺海波、吴理茂、李连达等人署名)的文章,是抄袭他的课题组此前已经发表在《国际心血管》杂志上的相关论文。而戴德哉就是贺海波的博士生导师。
两家杂志主编联合发表声明,对贺等人的行为予以谴责,并决定将该论文撤销。
“多米诺骨牌”效应随即发生。牵涉到知名院士李连达的一连串学术不端行为纷纷浮出水面。
2008年5月,《制药学与药理学》杂志和《白血病和淋巴瘤》杂志发表了两篇标题相近的文章。
某媒体在报道中指出,“这两篇文章一个针对的是白血病细胞HL-60,另一个是白血病细胞K562。针对不同细胞进行药理实验的两篇文章的数据,竟然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是相同的,显然,两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
让李连达颇为难堪的是,上述两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连达所带的在读博士生、课题组成员牛泱平,另两名作者为吴理茂和李连达。
除了公开编造实验数据外,李连达课题组还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记录,包括将国外发表的论文‘出口转内销’,再次发表于国内学术媒体。根据学术界的通行规则,剽窃、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尴尬的回应
毋庸置疑,此次牵涉到李连达院士在内的学术造假事件,是近年来学术界最为难堪的造假丑闻。
排山倒海的质疑之声扑面而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祝国光博士成为质疑声中的最强音。
回应不是没有。
早在2008年12月2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曾专门致函《NSA药理学》和《本草疗法研究》主编,“承认贺海波不仅存在一稿两投的行为,而且‘我们也发现了他过去发表的其他论文中存在欺骗’”。
“这位校长称,这只是贺的个人所为,他自己已经承认,其他作者并不知道。”
2008年10月26日,贺海波向学校上交了“检讨书”,也向导师认了错。
“贺海波在‘检讨书’中表示,其所作所为,李连达院士毫不知情。他承认,论文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等均为个人所为。”
作为惩罚,贺海波已于11月13日被浙大解聘。
“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杨卫先后两次给祝国光打电话强调,“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所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
很显然,祝国光等质疑者,对杨卫的上述说法并不认同。他们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论进一步提出质疑:这么多的论文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为何至今没有任何课题组成员对署名提出异议?论文所反映的科研设计、思路、实验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决非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在欧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欧元版面费,粗略计算,十几篇论文需要3万至5万元人民币,非贺海波力所能及。论文从寄出到正式发表,一般都会经过多次修改,从论文的通讯联系人都是实验室主任吴理茂这一事实看,认为是贺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说服力。
记者获悉,2月3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在北京再次声明,他与贺海波学术造假事件无关:“我没有参与论文造假。”
众所周知,院士是经过非常严格的评审程序评选出来的,都是其行业的权威和精英,教授、博士,这些头衔也都代表着高知身份。这样一些享受着社会特殊信任和荣誉的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甚至涉嫌冒领科研经费,极大地伤害了公众情感。法律人士更为关注的话题是,高知人才学术造假,是否涉嫌诈骗?如果是,他们又将承受怎样的处罚?发生这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背后,到底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原因?
学术造假涉嫌诈骗可追责
《法制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均。
司法可以干预学术造假但宜慎重
法制周报(以下简称法):请您分析一下,此次学术造假事件的社会背景。
姜明安(以下简称姜):
高级知识分子参与学术造假,其社会背景主要有三: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和物质层面的东西,社会有时也缺乏正确的引导,没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发展。搞经济的人两眼只瞪着GDP,搞科研的人两眼只瞪着论文、项目、奖励。二是我们对学术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偏差,过分注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考核体系奖励,会引起一些人冒险抄袭、剽窃、造假。当然,有较高学术道德的人就是学术成果过不了关也不会造假。三是对学术造假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有关部门虽然查处了一些抄袭、剽窃、造假的个案,但查处难度大,力度不够。
学术造假不只是中国有,国外也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造假情况并不少,但牵涉到院士的案例不是很普遍,应属偶发事件。
法:院士涉嫌学术造假,是否对公众的情感伤害更大?
姜:在我国,社会给予院士的信任和荣誉是很高的,给予的物质待遇也是较为优厚的。与此相适应,社会对院士也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从而,院士比一般学者更有义务严格自律,遵守学术道德,维护社会诚信。院士造假,对公众的伤害自然更大,因为他们辜负了社会公众的信任。
法:对学术造假的司法干预有什么规定?
姜:司法对学术的干预要非常慎重,司法不应干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辩论。对学术上的是非曲直、不宜和不应由法官作出评判。即使对一般的学术规范问题或轻微的学术不端问题,司法也不应干预,而应由专门的学术道德机构处理。
如果学术造假牵涉到侵权,则应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学术造假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严重社会后果,即使没有直接受害人或直接受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司法也可干预,相应司法机关可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5000元以上可定诈骗罪
法:学术造假涉嫌诈骗的起点金额有何规定?
王才亮(以下简称王):首先我认为学术造假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金额(5000-10000元人民币,各地规定不同)就构成诈骗罪,应当依《刑法》处罚。
法:学术造假如果涉嫌犯罪,是否应加重处罚?
王:学术造假不是诈骗了多少钱财的问题,其危害将是社会失去对学者乃至科学的信任,将使整个民族的进步停滞甚至倒退若干年。在人们的印象中,院士不仅代表学术权威,也代表诚信和良知,这些人的造假行为比一般人的造假行为,对人们情感上的伤害更深。为此,应当依《刑法》从重处罚。有良知的学者对学术造假是深恶痛绝的。
法:司法界对此应有何反应?
王:为什么包括院士在内的学者敢于造假,而不顾司法和社会舆论的限制?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官员为了制造政绩而践踏法的行为很少受制裁,便导致人们对法治与科学没有了敬畏之心,更无法让知识分子和广大民众自觉守法。我想在我们的社会如果不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做到执法必严,而是运动式的执法,执法不严如何能以儆效尤,来减少违法?
应列为严重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法:知名院士造假揭示的社会问题是什么?
王文均(以下简称王):知名院士造假的社会背景是体制问题。院士的身份如同教授那样,体制上对其研究成果或论文有一个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使得一些院士或教授只能急功近利,如果“十年磨一剑”,恐怕会被淘汰出局。院士造假,不仅仅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也对科学研究造成破坏,尤其是数据造假,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误导;同时,也是对制度和秩序的破坏。
法:院士造假行为,对目前司法实践的挑战是什么?
王:虽然这并不是个案,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类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还没有先例。我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其危害后果上看,其比其他的财产犯罪危害性更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院士造假行为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经费(国家财产),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可以按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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