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阜铁路”原董事长被判死缓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4月至案发,张海英历任原安徽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1月8日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
1988年5月24日,经安徽省经委批准,阜阳成立地铁局,核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7月23日,阜阳市政府批准实施地铁局改制方案,阜阳地铁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同年7月31日,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海英以出资540万元,持有公司54%股份,出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张海英利用所在地铁局实行改制之机,采取安排属下工作人员虚报职工人数和提高安置补偿金计算标准等手段,截留补偿金386.9万元;并将郑州、上海、武汉、北京等四个铁路局代阜阳地铁局收取的运费中,因执行新旧计算标准差异而多出的运费收入1422万元,安排工作人员暂不确认为收入,直至2005年9月,张海英才安排财务人员将该款项调整为漯阜公司收入。同时,阜阳地铁局改制时,被告人张海英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该局下属的客货服务公司资产204.3万元不参与审计评估,而是待改制后安排将资金转入公司账上。由此,张海英以为个人谋取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其截留隐瞒的国有资产处于其绝对控制之下,并实际非法占有该部分资产,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先后多次向其设立并控制的铁龙公司、徽凰公司转移款项,并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776.7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海英还于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违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经董事会批准,个人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丈夫缴纳违纪款和归还其个人贷款,并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高达2005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张海英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其他事项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1997年至2004年10月期间,先后14次向他人行贿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石中原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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