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宏、通讯员卢瑛瑾)“允许合作社名称冠省、市地域名称或绿色、生态字样”,“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鼓励创办生产加工型合作社”……2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刚下发的沈工商发〔2009〕11号“红头文件”中看到,“允许”和“支持”、“鼓励”等成为关键词,充分显示出积极热情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发展的力度和决心。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政府相关部署,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沈阳市工商局春节刚过即下发“红头文件”(共16条)要求全系统认真执行。其主要内容有:允许合作社冠省、市地域名称或绿色、生态字样。合作社出资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以冠“沈阳”字样;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合作社,鼓励其名称冠“辽宁”字样。从事种植、养殖业合作社,具备条件的在名称中可以使用绿色、生态字样。允许城乡联合携手创办合作社。支持一些有实力、有合作意识的城市企业、技术人员与农村“龙头企业”和经纪人、农技人员等“能人”创办合作社。允许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可以对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跨地区生产、经营、咨询、服务活动。允许合作社出资不设最低限额要求。允许合作社放宽非货币出资作价方式。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允许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支持农民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允许合作社扩大成员范围。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投资设立合作社,参加成员不受行政区划地域限制。合作社成员人数最低为5人。允许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允许合作社通过章程自由决定表决方式。
鼓励合作社创立自己的品牌,指导其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提高品牌影响和竞争力;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的合作社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全方位保护,扶持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鼓励创办生产加工型合作社。县(市)局工商所可直接核发合作社营业执照,各窗口要设立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一站式服务,免收登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