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2月9日电 (宋学春于文杰) 近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相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市内四区每人每月约330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据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地失业人员等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相关表格,报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