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持“优惠证”人员企业将免税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的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局势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减负。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此外,通知还要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通知强调,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名词解释 《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各项政策的凭证,发放对象为: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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