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借来警车街头耍横 三轮车司机挨打后持刀伤人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粮库工作人员酒后驾驶借来的警车耍横,对认为挡了道的客运三轮车司机进行辱骂和殴打,结果被对方用卡簧刀刺死。
去年5月15日中午,在梨树县某粮库工作的邹某和在某司法部门工作的王某等人在郭家店一烧烤店吃饭。
过了一个多小时,还在吃饭的几人听人说邹某出事了。
当日14时许,郭家店镇居民阮某正驾着自家的客运三轮摩托车,在北山农贸市场一路口候客,邹某驾着警车从南向北欲左转弯时,与阮某的三轮摩托车相遇。
阮某对警方供述,邹某觉得车开不过去,便下车走到阮某的车门边上说:“你让个道。”阮某说:“能过去啊。”邹某急了,对阮某先是辱骂,然后把三轮车车门拉开,将阮某从车上拉了下来,拽着他的衣服领子一顿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后又踹了很多脚。这时有人过来把两人拉开了。
被拉开后,阮某返身上车取出一把卡簧刀。邹某见阮某掏刀了,转身就跑,阮某持刀追赶。在邹某绕着三轮摩托车跑了两圈没甩下阮某后,又跑向附近一个熟食店,被阮某追上,在邹某回身之际,被阮某一刀刺在胸部。
医生诊断,邹某心包、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阮某行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在亲友规劝下,于当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阮某和邹某的冲突过程有多人证明。但在法院审理时,阮某辩称:“我没追被害人,也没扎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碰我刀上的。”
四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因交通占道遭到被害人邹某殴打后持械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负有起因责任,法院认为,阮某与邹某因交通问题发生争吵,是邹某先动手殴打阮某,在起因上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有证据证明阮某有投案行为,但在开庭审理时,阮某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杀人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阮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邹某家属经济损失16.51769万元。
阮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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