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新闻记者证。
采用十多种先进的防伪技术制作,具备防水、防折、防潮湿、不变形等特点,首次增加了保障记者采访权的内容……
在今天(10日)新闻出版总署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即将换发的2009年新版记者证首次公开亮相,引起记者们极大关注。
新证制作工艺 采用目前印刷防伪最高技术 据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介绍说,2003版记者证具有庄重、朴素的特点,投入使用后,获得了广大新闻记者的欢迎,而且已被基层和群众所熟悉,因此新版记者证在封面样式上没有做更多调整,而是将设计重点放在证件的耐用性和各种防伪技术的运用上。
针对有的旧版记者证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出现脱页、开胶等问题,新版记者证重点从证件的选料、加工制作、高低温测试、抗耐磨测试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新版记者证质量明显提高,能够满足新闻记者在各种恶劣自然环境下采访工作的需要,结实耐用,便于携带,具备防水、防折、防潮湿、不变形等特点。”有关负责人说。
新版记者证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进一步加强了证件的防伪性能。
据介绍,新版记者证从证件防伪的角度采取了三层防伪技术,第一层防伪靠眼观手摸即可识别,比如证件的核心防伪之一是记者证信息页的凹印潜影技术,凹印的线条非常细小而且不断交叉,但绝不会有糊版现象,用手触摸时会有非常明显的凹凸感,从逆光45度角观察时,会有“GAPP”(新闻出版总署英文简称)的潜影出现;再如将记者证的单页纸对着阳光,纸张上将会透出“GAPP”的水印,这些技术一般是无法仿制的。第二层防伪靠一些简单的仪器即可识别,比如我们用紫光灯照射记者证,会发现总署印章、记者证核发专用章、装订线、安全线都会反射出红色荧光;再如,拿到新版记者证后,会发现纸上有很多粗纤维,这也是记者证防伪的重要手段,这些粗纤维在紫光灯照射下,同样会反射出红色荧光,这些技术都是人民币防伪技术,代表了国内外防伪印制的最高水平,一般情况下难于仿制。此外,还有第三层保密防伪,只有少数管理机关人员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此外,新版记者证还完善了证件的年检标识设计,增加了证件流水编号的设计。
本次换发新证 报刊广电通讯社记者证统一 据介绍,新闻出版总署自1987年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全国记者证的统一换发工作。1989年进行了全国第一次换发记者证工作,此后,记者证又于1998年和2003年进行过两次换发。今年将进行的是第四次统一换发工作,广电新闻单位所有采编人员将与通讯社、报刊社一样,统一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记者证。
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换发,将实现报刊、广电所有记者证信息全部上网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各界可以更方便地通过网络、电话核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
据了解,记者证换发工作从2009年2月25日起至6月30日结束。7月1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将通过中国记者网统一注销未换发的新闻记者证,旧版新闻记者证将全部作废。所有新闻记者申领了新版记者证后,均需将旧证交回各新闻机构,由其统一收回后分别交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销毁。
朱伟峰介绍说,要换发申领新版记者证必须具备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等四项条件。
从业人员管理 情节恶劣终身禁止新闻采编 针对有的媒体从业人员没有新闻记者证也在进行采访工作这一现象,朱伟峰表示,未持证采访的违规现象确实存在,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媒体发行、经营人员违规从事采访活动,对此国家予以明令禁止,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严格管理。另一种情况是个别媒体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为新闻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这不利于保护记者及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严格要求新闻媒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今年还将进一步完善新闻记者证管理措施,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继续坚持持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要求。“希望媒体从业人员遵守有关规定,这既是维护记者本身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有个别记者在一家媒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后,又换一家媒体“重操旧业”,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抓紧完善新闻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将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对不良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级是情节恶劣的,终身禁入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新闻记者以及假冒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的人员。第二级是情节严重的,吊销新闻记者证,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以新闻报道名义搞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级是轻微违规行为的,要对持证记者提出批评、警告,在行业内进行公开通报。
采访权利保障 首增保障记者采访权内容 新版记者证还有一大亮点是,首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
朱伟峰说,媒体客观公正的采访报道和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本报记者朱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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