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2月11日电(张莺、周丹丹)将于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后须5分钟内出车;医院“见死不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其急救费用由政府买单。
10日南宁市人大召开《条例》发布会,《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救治”。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还没有实现统一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一个病人多家医院同时出车抢救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卫生医疗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影响对病人的抢救。
《条例》实施后,南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将以急救医疗中心为核心,通过社会应急联动呼叫指挥平台和“120”特服急救电话,实现对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站实行24小时急救医疗值班制度,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接诊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对转送的病人开展院内救治。急救医疗站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的伤病员,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医院由于医疗费用问题不敢轻易收治病人,被市民谴责为“见死不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这一现象,《条例》对急救医疗费用问题作出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经公安、民政部门身份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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