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梁柱身亡换30万“救助”一家因钱内讧
□记者 何中有
今报焦作讯 焦作市一名58岁男子骑摩托车途经卫辉,遭当地协警拦查时意外身亡,当地警方给他家30万元的“人道救助款”(2007年12月6日本报曾报道)。
2007年1月15日,焦作市58岁的退休职工张来新意外死亡。1个多月后,他的妻子冯杏梅才知道,卫辉市辛庄派出所和死者儿子张希明早已签订一份协议,张希明和妻子李婉青拿到了30万元“人道救助款”。“30万元很快就在死者家庭掀起波澜。”昨天,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左爱萍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到本件事上,死者的妻子、儿子以及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女儿,都有继承权利。
但是,现在这30万元在张希明一方手中。原因就在于死者家庭关系复杂:张来新与冯杏梅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张来新有二女一子,冯杏梅有一个女儿闫丽君。“母亲年龄大了,应该分得一部分的安置费和今后的生活费,但是弟弟张希明不愿意拿钱。”昨天下午,闫丽君说,由于张希明在北京市通州区经商,母亲和她只得将弟弟张希明、姐姐张希玲、张希萍3人,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闫丽君告诉记者,在庭审中,张希明等3人辩称冯杏梅提供不出她与张来新的结婚证,他们不认识冯杏梅、闫丽君,还说她们也不是张来新的配偶和继女。“法庭上,我把自己结婚时的录像都拿了出来,指着录像中的他们,一个一个让他们辨认是不是他们。”闫丽君说,尽管如此,3人还是坚称录像中虽然有自己的影像,但“没有参加过闫丽君的婚礼”。
经多次开庭后,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冯杏梅和张来新的结婚证,但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冯杏梅与张来新于1982年结婚,闫丽君系张来新继女”,30万元应由张来新的第一顺序近亲属进行分割,并判决被告张希明给付冯杏梅人民币8万元、给付闫丽君人民币55000元。
据了解,张希明、张希玲、张希萍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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