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失工农民工未与企业结清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企业不得以未到工资发放日为由,在员工离职后拒绝按时结清工资杨丽萍
【本报讯】(记者 杨丽萍)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调查发现,我市四成失工农民工没和企业结清工资,在昨天下午举行的农民工就业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要规范员工工资的支付工作,特别是不能以未到工资发放日为由,在员工离职后拒绝按时结清工资。
该负责人透露,近期,我市因员工工资支付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急剧增长,尤其是因加班工资而导致的重特大集体劳资纠纷屡屡发生,部分行业如交通运输,加工制造业等成为我市加班工资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
为此,该负责人提醒在特殊时期,为减少因员工工资支付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首先要与员工明确约定工资标准,避免采取口头方式承诺员工工资,而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包括试用期工资、工资总额、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周期及支付日等事项,或在薪酬制度中明确规定工资等内容。同时,除非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到工资发放日为由,在员工离职后拒绝按时结清工资。
该负责人还表示,近期我市将全面加强欠薪垫付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对辖区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监控,迅速掌握企业欠薪信息,做好预防欠薪工作,同时,实施简易快速程序、依法快速垫付农民工工资,减少农民工等待时间。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共垫付企业欠薪90宗、金额4337万元,涉及员工1.33万名,其中9-12月垫付欠薪54宗,金额2747万元,涉及员工8108人,并曝光了48家恶意欠薪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