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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可口可乐用咖啡因令顾客上瘾 借此某暴利

  王海状告可口可乐:别想隐瞒致瘾性

  核心提示:继状告可口可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2月10日,王海再次追加可口可乐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从而谋取暴利。

  ◎《法制周报》记者 郭薇灿

  近日,有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突然现身杭州,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可口可乐告上了法庭,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2009年2月11日上午,王海告诉记者,他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进而在2月10日追加对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

  意外发现追加诉讼

  “我在一次吃饭时又发现2009年前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将咖啡因用途虚标为香料,于是追加诉讼请求。”2月11日上午,著名打假人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月10日,王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对可口可乐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功能和致瘾副作用,让消费者产生生理依赖来获取暴利。

  王海告诉记者,2009年2月8日,自己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毫升装)的标识和涉讼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香料,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食品添加剂。

  涉讼的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但是澳门豆捞萧山店销售的可口可乐(2009年1月4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王海回京后查阅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758-1993《食品添加剂 咖啡因》了解到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用途为“增加风味”。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2079-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咖啡因》介绍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调味剂使用”。而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咖啡因的添加剂功能介绍为“其他”。

  同时王海又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所附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发现该目录并未将咖啡因列为食用香料。“可见咖啡因并非食用香料或香精。”王海认为。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其应该知道咖啡因并不是香料。因此王海认为其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的致瘾药物——兴奋剂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可口可乐最初是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1886年发明的一款止咳糖浆,后来有人把糖浆与碳酸水混合起来才成为今天家喻户晓的可口可乐。王海因此怀疑发明可口可乐时添加咖啡因的目的是用于治疗咳嗽,并不是用于增加产品的风味也不是用作香料。但令人愤怒的是,王海从可口可乐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的关于可口可乐历史的介绍却有意隐去了“咳嗽”二字,只将可口可乐的历史介绍为药剂师发明的糖浆。

  王海进而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这种利用人体对兴奋剂的药物依赖获取利润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商业道德的恶劣行径,更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明显歧视

  中国消费者”

  之前的2月6日下午,王海已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状告家喻户晓的大品牌可口可乐。

  王海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中萃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华商店),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考虑到王海来自外地,而且案件属于公益性诉讼,经过审核符合立案条件,西湖区法院当庭立案。

  王海说,就在今年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会时他发现,每次吃饭小孩子们都叫嚷着要喝可乐,也因此怀疑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导致小孩饮用上瘾。在仔细查看可口可乐罐体发现,罐体上标注了配料中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可口可乐公司不但没有标注这种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咖啡因)的具体含量,而且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咖啡因是致瘾物质,特别容易让儿童对可乐产生依赖,过量饮用则可能成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王海表示,咖啡因是一种药物,它对人体中枢神经和心脏、血管有兴奋作用,过量摄入会损害记忆力。

  王海称,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早在2006年1月就达成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但在中国可口可乐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咖啡因含量,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标明。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一种明显歧视。

  已做好长期

  作战的准备

  对于王海状告可口可乐一事,2月9日,可口可乐公司发表了一份声明。(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声明称:咖啡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其他权威国际组织所认定。

  在声明中,可口可乐还表示公司生产的“可乐型”含气饮料中添加咖啡因也是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同时国家并无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咖啡因的含量或任何警示用语,因此“可乐型”含气饮料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人体摄入咖啡因,在体内并不会造成蓄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软饮料中的极少量咖啡因对人体有害。含有少量咖啡因的饮料是公认安全的。

  而一同被起诉的中萃公司则表示对此事暂不表态,“我们已知道此事,并且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中萃公司媒体公关部负责人梅先生表示已经知道王海起诉一事,并已向总公司作了反馈。不过梅先生说,他们尚未收到起诉材料和法院的传票,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在总公司没有统一表态之前,中萃公司暂时不会对外发表观点。

  据了解,在此次遭遇咖啡因标注质疑之前,杭州中萃公司还曾遭遇过防腐剂标注质疑。

  2007年,杭州两名消费者以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的防腐剂标注不明为由,状告杭州中萃公司。据称,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属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王海告诉记者,这只是一场公益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告诉社会公众,可乐中含有咖啡因,对人体特别是儿童的身体有潜在的危险,因此生产厂商应当特别标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谈到对这场官司的预期,王海笑称,“比较乐观,但也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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