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 讯在某商厦售货的孙某被邻近摊位的猫吓晕,于是对“猫主人”和商厦提起诉讼。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商厦承担30%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商厦对养猫行为不予制止存在过错。
妇女孙某和贾某均系一家商厦的商户,二人摊位相邻。
2008年4月的一天早晨,孙某来到自己的摊位“开门”,这时“贾某养的猫”突然跑到孙某脚下,孙某当即被吓晕。清醒后她便拨打“110”报警。后经诊断,孙某为“心悸待查、高血压”,孙某因此休息多日。
提起诉讼后,孙某表示,贾某的猫将其吓晕,而商厦对贾某饲养宠物的行为放任不管,所以起诉商厦和贾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商厦表示,他们只负责出租商铺的治安和防火,不干涉商户饲养宠物,孙某被猫吓着与他们无因果关系。而贾某表示,吓着孙某的猫是一只野猫,很多商户都喂过它,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取了派出所出警记录,足以证明贾某饲养动物的事实。贾某的行为造成对孙某的损害,而孙某并无过错,因此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厦作为商铺的出租和管理者,属于专业管理者,应当预见到饲养动物的危害后果。但其对贾某饲养猫的行为不予巡查,不予制止,系有“重大过错”一方,其行为可以相应减轻贾某的责任。考虑商厦的过错程度,对于孙某的损失,应由该商厦和贾某分别承担30%和70%。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审判令贾某赔偿孙某医药费、误工费1160余元,判令商厦赔偿贾某医药费、误工费500余元。此外,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比例也是“三七开”。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