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月(化名)盗取了公司同事的信用卡和户口簿,激活后,盗刷了卡上的2.8万元钱。近日,她因犯盗窃罪被锦江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而冯某和男友也未经同事允许,刷了同事的信用卡1.2万元。昨日,青羊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这对恋人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
相似的案件,认定为何不同?法学界人士称,类似信用卡犯罪案件,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一直存在争议,有待规范。
类似案件两种判决
去年11月20日,龚月经过同事钟某的办公桌,看到一封银行寄来的信用卡函,当天钟某生病没去上班,龚月索性还将他放在抽屉内的户口簿也一并偷了出来。由于该信用卡开卡需要指定号码,龚月在得到银行提示后,用公司办公室的电话将该信用卡激活。当日5点半左右,龚月到一家信用卡套现公司,当场盗刷了卡上的2.8万元钱。交了700元钱的手续费给信用卡套现公司后,她将剩余的钱带回家。钟某的户口簿和信用卡,则被她丢进了垃圾桶。法院审理认为,龚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去年9月26日,冯某在成都市某保险代理公司传达室内,领走了同事唐女士的信用卡。本是好心帮忙代领,但由于当时手头紧张,她决定“冒用”这张信用卡,冯某伙同男友李某一起,拆开了银行寄给唐女士的信函,取出该信用卡并开通。他们先冒用唐女士的身份取款6000元,又刷卡消费6000元,购买了两部手机。得知唐女士报了案,冯、李两人到公安机关自首。
青羊法院认为,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两人系自首,且在归案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是,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分处罚金3000元及2000元。
律师称应规范
对于相同的事实,为何判决结果会不同?其中一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其实此案在批捕讨论时,就存在很大分歧。有的检察官认为嫌疑人在持卡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将他人信用卡内的财产据为己有,属于盗窃罪。有人则认为嫌疑人冒用持卡人的身份,非法取得他人钱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有律师也指出,冯某和李某是有意识冒用同事的身份取款,而龚月是猜出密码套现,前者的主观犯意更明显。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欧邦禄认为,此类案件并非按判例判决,对其定性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最高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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