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一个新的词组,更是一种全新的少年司法保护模式,两年前在全国17个法院正式亮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试水者”之一,完成了从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到少年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庭的转换。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银行卡交付履行抚养费 前不久,过谦从银行卡上取出了父亲刚打上的抚养费。此前,她的父母离婚后经常为她的抚养费而争论不休,过谦也因此对父亲有了怨恨。
因矛盾对立,多年来,过谦的抚养费支付都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进行的,她的父母因为子女抚养问题频繁诉讼。
案子到了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贾赟手里,她决定先行调解,但被上诉人经多次通知就是不到庭,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怎么办?贾赟和一审法院的法官去了过谦家,了解到双方多年来的矛盾焦点,互相不愿意和对方有联系。对症下药,贾赟为双方建立了以银行卡履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结案后,贾赟始终挂念着过谦的抚养费是否到位,她又来到了过谦的家,了解到被上诉人已主动按期履行义务,多年冰冻的父女关系也正渐渐消融,贾赟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抚养费银行卡交付、履行义务提醒、抚养纠纷回访、设跟踪档案……这些新词都是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探索建立的。
据了解,2007年以来,苏州法院涉少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仅为28天,较普通民事案件要少20天以上,执结率达到91.44%,和解率为54.13%。
甄别未成年人意见断案 小军7岁时父母离异了,当时双方约定小军随父生活。10岁时,因为父亲再婚小军被冷落,跑到母亲身边,与母亲共同生活了4年。
随着物价上涨、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仅靠母亲每个月800余元的收入难以为继,小军多次向父亲讨要抚养费都没有回音。小军的母亲便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多次开庭中,小军的父亲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通知小军到庭,当庭征询了他的意见,小军表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法官在对小军的意见进行甄别后,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由于抚养纠纷与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密切相关,法律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此权利最容易被忽视。即使父母无争议,都可能存在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陈绮说。
陈绮认为,应通过避开未成年人学习时间、保护其隐私的方法,及时通知未成年人到庭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具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被甄别后的未成年人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妥善处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心理辅导走进离婚父母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在苏州园区法院心理辅导中心,一场对涉少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辅导活动正在进行之中。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苏州法院正将涉少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机制引入涉少民事审判。“主要是邀请专门的心理学专家对心理偏激、矛盾激化的涉案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离婚父母妥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陈绮告诉记者。
近年来,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离婚父母抚养、监护纠纷矛盾日益突出。苏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实体裁判、程序适用三个方面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及简单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内容更丰富了,监护方式更明确了。
恢复性司法促双方和解 17岁的小赵和小李是安徽老乡,因为在食堂吃饭争占座位发生争执,小赵一时冲动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小李的腹部,小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李是家中惟一的儿子,其父母突闻噩耗,精神几乎崩溃,坚决要求严惩小赵。
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孙林阳接手该案后,及时与被告人小赵的父母取得联系,告知他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是法定义务,希望通过他们积极的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初步意见。承办法官随即再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协商。经过一天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8万余元赔偿款。鉴于小赵家人的积极赔偿,以及小李家人的谅解,法院对被告人小赵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适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孙林阳告诉记者,通过法官、陪审员、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心理咨询师等形成教育合力,促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被害人以及整个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并由被告人当场向被害方忏悔以平复被害方的心灵创伤。
孙林阳说,附带民事赔偿是一种弥补被害方损失的重要途径,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履行率达到65%,尽量使被害方及时得到经济赔偿。
据悉,目前,苏州部分基层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意见(试行)》,并在20余起案件中成功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目前无一名被告人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