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偷钱名誉受损 九旬父怒告七旬女经宜丰法院调解,女儿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本报宜春讯 冷文平、记者李光明报道:刘老汉是宜丰县天宝乡一位年满90岁的农民,刘某是刘老汉的女儿,已70多岁。因为女儿刘某家中丢了钱,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2008年10月18日下午,刘老汉来到女儿刘某家中做客。刘老汉次日回家后不久,刘某即称家中丢了4000余元,怀疑是父亲所为,要求父亲至少归还一半。刘老汉反复强调自己根本未拿钱,哪知女儿一怒之下,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半个月后,见案子还没侦破,11月3日上午,刘某又跑到老父亲店边,哭诉父亲偷了她钱不还,引发村民围观议论。刘老汉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女儿刘某诽谤他。当地民警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刘老汉遂诉到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名誉损失费。
2009年1月5日上午,宜丰法院潭山法庭立案受理。次日,刘老汉的女婿和外孙一起到原告刘老汉家中赔礼道歉,并给付了刘老汉2000元以作赔偿,但刘老汉以女儿刘某并未认错等理由不同意撤诉。
2月16日,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被告刘某是七旬老人,生活来源十分有限,遂提出了被告刘某当庭向原告刘老汉赔礼道歉,再赔偿原告1000元的调解意见,但刘老汉仍要求赔偿金额不能少于1万元。经过法官耐心劝说,刘老汉最终同意了法庭提出的调解意见。
当日14时许,在法官的主持下,七旬女儿被告刘某在原告店中与九旬父亲原告刘老汉签订协议书,随后刘某又向刘老汉赔礼道歉,出具悔过书,再给付1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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