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清华大学、“总裁班”、身价千万的公司老总、办学合作者揭内幕,当这几个看似无关的关键词碰撞出“火花”时,情况会怎样?
于博的诉讼、知情者的现身,将以往各取所需、你情我愿的高校继续教育,一下子推到社会放大镜下。
与越办越多的培训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继续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
视点调查 于博,辽宁省沈阳市一家贸易集团总裁,花3.7万元上了清华大学的“总裁班”,自觉上当,打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培训门”官司,一审落败。
就在于博郁闷之时,张某的出现可谓“峰回路转”。这位某知名大学“变革管理与领导潜能开发高级研修班”项目负责人,除主动联系到于博表示声援外,还准备和与自己有培训协议关系的那所大学对簿公堂。
于博的诉讼、张某的现身,将以往各取所需、你情我愿的继续教育,一下子推到社会放大镜下。
“这很可能成为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即便只是一场口水仗,名校的金字招牌与金钱之间的眉来眼去,也将变得不那么热辣和赤裸。
有的学员一天课也没上,也拿到了结业证书。在整个过程中,某些大学的培训中心基本上只做两件事:盖章和收钱 尽管名校“总裁班”如今已是多如牛毛,但被推上法庭的,清华大学继续教育总裁班拔了个“头筹”。
事情还得追溯到一年前。
2008年1月,于博花了3.7万元后,成为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总裁班”学员。开班后,招生广告中承诺的林毅夫、郎咸平等多名专家、学者均未到场授课。而且,教师整体素质不佳,原定60人的小班“增肥”为170人的大班,教学组织管理混乱、授课时间严重不足。
同年10月,于博以个人名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牛年的大年初一,他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因为所提供的“总裁班”招生宣传的网页资料,不是从清华大学及其继续教育学院正式的网站上下载的,清华大学否认与这些网站存有合作关系,所以证明不了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而对于研修班教学质量到底怎样才算合格,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针对他提出的教学质量问题,清华大学已进行了答复和整改,所以,法院认为“并不足以认定清华大学构成违约”。
胜利似乎偏向了清华一方,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所有人都不曾预料到。
就在于博为如何搜集更多的证据以备上诉之需时,张某主动浮出了水面,作为合作方,他具有揭开高级研修班头上“神秘面纱”的能力和“资本”。
张某说,办研修班双方合作最核心的是利益分成。按照他与校方的协议,如果招生人数达到45人,所收学员学费按如下比例分配:甲方(某大学培训中心)占60%,乙方占40%;如果招生人数低于45人,乙方坚持开班,所收学员学费分配比例甲方视具体情况要高于60%。
实际上,张某只招到了27名学员,最终,某大学培训中心收取学员学费的72%,张某获得剩余的28%。每名学生的学费是32800元,算下来,某大学培训中心共分到63万余元,张某得到24万余元。
按照张某与培训中心的协议,教师讲课费的上限为6000元,然而,在张某看来,6000元远不够。
“优质老师的身价在业内基本上是公开的,一流院校的博导每天的报酬1.5万到3万元,上过电视的更贵一些。”张某说,他曾与校方商定了一名这家名校的老师来研修班授课,课酬为一天1.2万元,但人家嫌低,不来,顶替来的老师只提交了一份未完成的论文,还说“这种总裁班懂什么法律”。
“如果我像其他高级研修班的中间供应商一样,为了赚钱,师资、课件等都不保证,就有可能出现于博诉清华大学这样的事。”张某无奈地表示,他为研修班找的都是国内一本院校的博士生导师,为此,办这个班他赔了二十多万元。
在张某提供的他和某大学培训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中,作为甲方的培训中心有四项权利和义务:审查学员入学资格,负责为学员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备案;审订乙方提交的教学课程方案;审查乙方所联系的师资人选;负责学员的成绩考核,向全部课程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他们做到了几点呢?据我所知,有的学员一天课也没上,也拿到了结业证书。在整个过程中,培训中心基本上只做了两件事:盖章和收钱。就连那张鲜红的结业证书外壳都是我花5元钱从小卖部买来的。”张某有些愤愤地说。
上“总裁班”的,大多数是成功人士,希望借此结交一些生意上的朋友,这本身也是这类培训班的一个卖点 面对一些知名高校接连曝出的高级研修班纠纷,一位培训学校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根源所在:“都是高额利润闹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各高校周边,有一批靠专门推广大学课程生存的公司,“保守一点算,与清华、北大等名校合作的公司,估计有百家以上,做得比较早的都赚到了钱”。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收90人的“总裁班”,每人收2万元学费,总共上20天左右的课,平均下来,每天学校收取的学费近9万元,但讲师费和其他费用加起来,平均每天4万元都不到。
面对如此“名不副实”的“名校”“天价”研修班,为什么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呢?从几位就读过名校研修班人士的回答中,记者发现了一些奥妙。
喻先生,北京某建筑企业总经理,2006年3月报名参加了一所名牌大学的“总裁班”。学费近两万元,学期为一年,每两个月上3天课。全班有90多位学生。
“虽然是在那所大学校内上课,但是上课的老师并不是那个学校的。这个班实际上就是挂靠在那个学校下面的。”喻先生毫不避讳地告诉记者,即便如此,他也不后悔,因为他报名主要有两个目的:学习和交友。
喻先生说,虽然最后没学着什么,但朋友还是交了些。“选择这种"总裁班"的,大多是企业老总或地方官员,算是比较成功的人士,借此也可以结交一些生意上的朋友,也算是这种培训班的一个卖点吧”。
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保护缺失,特别是对于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在法人结构、组织形式、运行原则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据了解,“继续教育”的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的。随着“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的理念被公众认可,高等学校在继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2000年,中国高校继续教育协会成立,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的秘书处也设在清华大学。而来自清华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仅2007年在该校参加面授培训的人数就达5.9万人次。
不过,在“于博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担任清华大学代理人的陈建民教授向媒体坦言:“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大学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继续教育的义务,对继续教育应该怎样管理,是整个教育界要思考的问题。”
除了自身的律己,爱护名誉外,社会上林林总总的研修班的外部监管情况又如何呢?
北京市教委96391热线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以非学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属于教委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短期培训班、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在结束培训时,如不向学员颁发诸如毕业证、等级证等具有国家承认效力的证书,就不需要经过教育部门的审批,也不需出具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与越办越多的培训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继续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问题。尽管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公民参与职业培训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但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特别是对于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在法人结构、组织形式、运行原则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本报见习记者赵丽本报记者 杜萌)
记者手记 现在普遍存在利用名校牌子,将具体的教学任务外包给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利益分成的培训模式,不是不可以,但是不能完全按商业化操作。一些名不副实的继续教育确实损害了名校的声誉。
采访中,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出台相应的、有配套实施细则的法规,是根治这种现象的最有效办法,尽管这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办到的。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