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孕妇来做鉴定
大多带来情人
“怀着孩子就来做亲子鉴定的,在我们这里占到了近一成。
李英(化名)是和她的大学同学一同来做亲子鉴定的。李英在结婚后,还是忘不了自己的初恋,背着丈夫,还常常与她的大学同学来往。没有想到,在交往过程中,李英怀孕了。肚子里的孩子是丈夫的还是初恋情人的?她真的无法说清。本来想糊里糊涂地过去就算了,但她总觉得心里像蒙了一层雾,搞不清楚孩子的真实身份,以后就无法给孩子一个准确的说法。于是,她跟初恋同学说清了自己的担忧。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瞒着丈夫。她在同学的陪同下,前来做了产前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肚子里的孩子是她的初恋同学的,而不是她丈夫的。怎么办?是跟丈夫离婚,还是瞒着丈夫把孩子生下来?李英陷入了痛苦的抉择。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晓丽(化名)有稳定的工作,而且已经成家并已怀孕。令她痛苦的是,鉴定结果表明,胎儿是情人的。后来,她只好以出差为由到外地做了人流,回家向丈夫谎称孩子是因为她一不小心摔跤流掉了。
“做产前亲子鉴定,光有孕妇是不行的,需要男女双方的血液标本。来我们这里做产前亲子鉴定的,80%的孕妇是和情人一起来做的,从这点来看,大多是瞒着丈夫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组的副主任法医师周惠英说,除了和情人一同来做产前亲子鉴定外,还有的孕妇是拿着男子的血液标本或者头发。有一名孕妇来做产前亲子鉴定时,在信封里装着几根带着毛囊的头发来的,这是她在丈夫睡觉时,偷偷地从丈夫头上拔下来的。“在这些产前亲子鉴定的例子中,鉴定结果孩子是丈夫的和情人的,各占一半。”周惠英说。
法理·伦理
法理上的盲点
生活中的真痛
法理:盲点在“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鉴定会不会引起堕胎呢?韩震表示,这难以避免,“胎儿的亲子鉴定就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堕胎,只是在伦理层面有很多争议。”正是因为法律的空白,所以才会出现诸多的争论。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以往在案件中都是相关的男女双方有分歧,从而提出亲子鉴定,现在这样一个针对社会民事开放的产前鉴定服务倒是比较新鲜,从法律上说,胎儿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有争议,是否享有“生命权”的问题也没有定性。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有相关的规定。应该说这样一项服务,确实是生命科学的进步,对于一些案件的解决也有好处,譬如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蒙骗丈夫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是违法行为,就有可能牵涉到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而女方隐瞒事实真相,是否也算是没有让孩子找到真正的父亲,而且真正的父亲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可能也是一种法律问题。不管如何,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随意提出,故应要求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并且经过双方同意,并有利于问题解决。
伦理:最大的是心理伤害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要认识到亲子鉴定是一种生命科学、是一种进步。其次,亲子鉴定体现的是知情权,它的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的矛盾危机,消去家庭之间的疑虑,而并非“忠贞”的杀手。现在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率在不断增高,可能要求做鉴定的人会越来越多,应以平常心去看待。
不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陈红霞教授建议应该谨慎操作,“现在确实是科学技术发达了,什么都超前了,连孩子在肚子里都能鉴定是谁的了。”陈教授表示,从社会伦理道德上看,这一服务的需求,也是源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转型,以前单位、邻居、同事、社会等都对个人行为有所约束和影响,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正当性行为的增加,会造成各种问题出现,不管鉴定申请人是抱着什么目的,最无辜的应该是腹中的孩子了,在尚未出生时就被动接受这项鉴定,那么胎儿怎么办?生还是不生?家庭成员的基本信任怎样维系下去呢?
陈教授指出,在一些国家,堕胎是被写进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可能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鉴定不知道是不是会引发鉴定申请人引产,譬如鉴定后发现不是想象中归属的孩子,该如何处理?
“现在避孕手段都非常先进了,如果没有想受孕,就不应该怀上这个孩子,从而最终使出这招来确定孩子父亲。”陈教授还认为,如果是一些个案确实需要用到这个技术,也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而已。作为年轻人,如果是正常的结婚关系和固定的合法的性伴侣,夫妻双方互相爱护和信任,孩子的归属就非常明确了,这个超前的鉴定也就是多余的了。
现代快报 见习记者 李胜华 快报记者 王彪 张星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