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竞买受让人诉抚顺建行不良资产“一女二嫁”拍卖案,使得这起交织着偷税、诈骗等多起案件的连环案的真相,得以进一步暴露在阳光下。
2004年,与安徽合肥泰格物业发展公司经理龚更生相熟的抚顺人李胜告诉龚,抚顺建行正委托拍卖公司处置一栋5600多平方米的门市楼。
李还说,他在抚顺市的女友鲁秀华有一姨妹王某是抚顺建行的干部,而抚顺建行委托的辽宁宏都拍卖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的老板都凤海又是王某的好朋友,可以帮忙以底价竞买,因此建议龚到抚顺竞买这一门市楼,以谋在东北发展。
龚更生经进一步了解得知,2004年9月23日,抚顺建行与宏都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抚顺建行委托宏都公司拍卖其位于顺城区宁远街4号楼房产,面积5659.61平方米,拍卖底价730万元,宏都公司在一晚报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
2004年10月11日,龚更生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缴纳了130万元保证金。12日,在无他人登记竞买的情况下,龚以730万元的价格竞买到了标的,并于当日与宏都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陆续付了400余万元。在付款期间,因龚更生在安徽承揽了一大型楼盘装修工程占用了资金,提出申请延期至2004年12月20日前付清余款,得到了抚顺建行的同意。此时,鲁秀华提出可以以她的名义在抚顺融资,但条件是,龚更生出具一份将受让人变更给她的证明材料。龚更生考虑到双方将来是合作者,而且只是出具一份用于融资的证明,便同意了。
但事实上,这只是鲁秀华为了达到侵占龚更生这起拍卖财产的一个“障眼法”,因为在此证明出具之前的2004年11月1日,鲁秀华已经成为了这起拍卖的受让人。而且,在变更产权过户时,鲁秀华也没有向房产部门出具、使用这份龚更生的变更证明。也就是说,这份证明在变更产权过户时没有发生任何作用。
那么,鲁秀华又是如何获得龚更生竞拍的财产呢?又是如何从抚顺建行名下将产权顺利变更过户呢?
原来,在抚顺建行、宏都拍卖公司的“帮助”下,几乎与龚更生竞得拍卖物的同时,还有一次专为鲁秀华的一次拍卖,让鲁秀华也竞得同一拍卖物,只不过鲁秀华用的资金是龚更生的资金而已。邀请龚更生到抚顺参加拍卖,不过是多方参与导演的一个“局”。
因为,抚顺建行在同一天分别出具了两份“委托拍卖合同”,给宏都拍卖公司用于龚更生竞拍的是730万,给宏都拍卖公司用于鲁秀华的则是530万。两次拍卖都完成了完整的拍卖程序。为了使鲁秀华的拍卖形式上完整,在龚更生与宏都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第13天,宏都公司又在报纸上发布公告,拍卖同一拍卖物———抚顺宁远街4号楼房产,底价530万元,拍卖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宏都公司发布这一公告的依据是抚顺建行在2004年9月23日,向宏都公司出具了一份底价530万元的委托拍卖合同。
法庭上,尽管抚顺建行一再声称,他们只承认与龚更生的拍卖,不存在与鲁秀华的那个拍卖。但他们又无法解释为何提供了530万元的委托拍卖合同,并且鲁秀华以530万元的拍卖合同从建行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龚更生参与的拍卖,抚顺建行委托合同的签订日期也为2004年9月23日,也就是说,抚顺建行在同一天,为宏都公司出具了两份拍卖底价不同的委托合同。
事实上,就在鲁秀华已经将宁远街4号楼产权办理到个人名下的当天,龚更生还向宏都公司汇款27万元。此时,龚已经累计付款402万元。这些钱却成了鲁秀华支付的拍卖资金。
2005年元旦过后,龚更生得知消息后,急速赶到抚顺。但已经联系不上鲁秀华了。于是,他向抚顺市公安机关举报,要求追查鲁秀华等人的诈骗行为。抚顺相关公安分局并未按诈骗罪追究鲁秀华等人的刑事责任,而将帮助鲁秀华伪造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手续的李映以偷税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最终李映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鲁秀华却无事。
无奈之下,龚更生于2007年初将抚顺建行、宏都公司向抚顺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拍卖成交书予以解除;并要求抚顺建行返还原告支付的拍卖款402万元及利息,宏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长达18个月的审理后,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龚更生与被告宏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拍卖成交书并判令抚顺建行返还原告支付的40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龚更生的诉讼请求。
龚更生随即提出上诉。但至去年底,上诉状还没有移送到辽宁省高院。此后在当事人的多方奔走之下,辽宁省高院才收到上诉状,并于2009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本报沈阳2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