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日前,广东省人大代表,原广州地铁老总、现执掌广州白云机场的卢光霖在广东省人大会议上提出,政府应当取消最低工资标准,而将最低薪水交给市场来决定。他认为,“更多人有份工才最重要”。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观点立即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最低工资标准真的阻碍就业吗?将它取消的提议有没有合理性?一旦取消最低工资标准难道真的能起到刺激就业的效果吗?最低工资标准设立的初衷、原则和应该起到的效果又是什么?就这些问题,本报京沪两地的记者专程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为读者提供解读这个热点话题的另一种视角。
就是否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本报记者 今天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
文汇报:对于卢光霖所提出的把最低工资标准交给市场,以缓解中小企业压力、增加就业的观点,您怎么看?
郭军:把缓解中小企业压力作为一个理由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恐怕很牵强。如果是最低工资标准令企业难以为继,说明这个企业太依赖于剥夺职工的合理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这种企业恐怕生存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大,如果不能给员工发最低工资,这种企业对缓解就业压力的作用也不大。
另外,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和最低工资标准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只是“你干活我给钱”,劳动者其实还是一个投资人,是用自己的劳动力来投入的,所以保护好、调动好劳动者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
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个困难的阶段尤其重要,对普通员工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企业连最低工资都扛不住了,就应进入破产程序,员工进入失业保险,我们还有社会保障这道关口。
文汇报:那么工资是否能完全交给市场来调节?
郭军: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没有任何限制的话,就一定会出现“黑砖窑”。可以说,制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是整个国际劳工运动的一面旗帜,如果取消最低工资则是一种倒退。市场调节不可能完全自动达到一个最合理、和谐的状态,因为资本一方绝对是强势,劳动一方作为单个劳动者永远是弱势。如果完全靠市场来自动平衡劳动关系,一定会付出惨痛的代价,这种代价包括:劳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种损害不只是对个人,还可能是一代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最终就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文汇报:如何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
郭军:政府要解决的就是制定规则,在规则和底线的基础上市场化,这也是西方国家上百年来总结出的经验。因此劳动关系应该市场化,但不能绝对市场化,政府要做适度干预,这个干预就是划底线,在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符合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认知程度的背景下,划出一个劳工保护底线,比如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某个值,这是最基本的保护。
文汇报:我国引入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郭军:对最低工资制度,我们国家引入还是很晚的,因为我们有相当一段时间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工资完全由国家决定,所以效率比较低,效益比较差。但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有相当一段时间这个问题是失控的,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前,对工资标准问题,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工资标准,基本没有规定,随行就市,完全由市场调节,导致大量企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分配不合理基础上的,政府也意识到了,因此在1993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用人一定要给员工最基本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政府拍脑袋定的,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协商,由政府公布,因此不存在对企业的严重不公平。
这个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根据各地经济不同情况而定,也就是确保劳动者在本地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的比重并不大。
文汇报:最低工资的制定原则有哪些?
郭军:2004年劳动部重新修订了《最低工资规定》,更加合理,并使用至今。它规定最低工资是法定的、企业必须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不同,但有一个统一的制定原则——“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甚至有些省份的不同地区还有不同标准,如广东省,粤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标准就比广州低一些。
从目前我们的统计来看,各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还不是很理想,全国总工会去年曾公开表示过这个意见:各地的最低工资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即“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很多地方制定的最低工资是低于这个水准的。
文汇报:现在一些企业用裁员来缓解压力,您如何看待?企业不裁员还有哪些办法渡过难关?
郭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允许企业在最困难的情况下裁员的,但是我们说能不裁最好不裁。如果企业有困难,应该厂务公开,让员工知道企业有困难,什么原因造成的。还有的企业没有达到裁员的法定前提条件,借机搭车,偏要裁员,这是不合法的,所以要加强监管,国务院最近下发了通知要加强监督。
不裁的前提下有几种办法,第一减薪确实是一种办法,即“减薪不减员”。在失去工作和短期内降低收入之间,劳动者自有选择。最低工资规定里面给了企业这样一种选择,因为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保证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企业真没订单了,改为半日工作或一周只工作3天,那么最低工资是可以在原有基础上下调的。
另外,工资调整最好不要以个别劳动合同形式,而是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协商,如果大多数人同意了,少数不赞同的人也要遵守,企业的合理降薪就有了法律保障。当然,降薪不等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李扬)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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