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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纪委书记详解收礼零申报 称意在预防腐败

  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开千余名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凡是法律允许、不属于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话人:新疆阿勒泰地委委员、纪检委书记吴伟平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王霞

  对话动机:

  2月17日晚,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开了945名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加上1月份在网上公开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报”的副县级干部,总计公开财产情况的已达1000人。

  舆论对国内首次官员财产申报给予了高度评价。
不过,“利用职权收礼”申报为“无”的情况,也让一些人对此次财产申报的可信度提出质疑。2月18日,就官员公开申报财产的有关问题,记者与吴伟平进行了长谈。

  记者:就在昨天,阿勒泰“阳光法案”终于付诸实施了。我发现,此次申报的申报率为99.25%,为什么没有达到100%?有什么人可以不在申报之列呢?

  吴伟平:按照我们去年5月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参加首次财产申报的包括三类人员:一是现任正县级、副县级领导干部,包括阿勒泰地区管辖的六县一市四套班子、法检两院领导、喀纳斯景区管委会以及地直机关全体县(处)级干部,包括正县级、副县级非领导职务;二是退休三年以内的正、副县级领导干部;三是在重要岗位的部分科级干部。

  这样算下来,符合要求的应申报对象共计1064人,目前已申报1056人,申报率为99.25%;未申报8人,占0.75%。

  未申报的8人,均为县(处)级干部,之所以没有申报,都是有原因的,并没有发生领导干部无故拒不申报的情况。

  阿勒泰市市委副书记王某、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魏某、阿勒泰地区交通局副局长唐某均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在押无法申报;地区中级法院原政治部主任胡某离岗休假在外地,待返回后进行申报;地区档案局原党组书记杰某(哈萨克族)、地委宣传部副调研员那某(哈萨克族),因退休后出国探亲暂时无法申报;地区国税局副局长童某、地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胡某,因患重病在外地治疗无法申报。

  首次财产申报网上公开人数945人,加上1月份网上公开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报”的副县级干部,总计公开1000人。按照财产申报的规定,科级干部只申报不公开。

  记者:在此次你们公布的规定里,将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甚至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等,都列为要公开的范围。我们都知道,这些隐形收入才是公务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也表明,滥用权力的腐败通常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但是,要人家把全家的情况都“晾”出来,是不是特别难呀?

  吴伟平:应该说,比预先想像的要顺利得多。

  首次财产申报前,各县(市)党委、地直机关党组织均组织全体申报对象学习了财产申报的有关规定,各单位都组成了专门机构负责接收、上报申报材料。申报工作在1月19日就已经基本结束,比我们要求的时间还有所提前。从我刚才介绍的申报率也可以看出,我们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支持财产申报的。

  这次财产申报质量比较高,尤其是秘密申报部分。所有领导干部对其担任公职以来形成的全部家庭财产进行了申报。

  我们要求申报的有7项内容:如购买汽车、住房等动产、不动产,购买股票、证券等理财产品,由遗产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个人的银行存款等。

  通过申报发现,有少数领导干部购买两套房产,其中在乌鲁木齐市购买的居多,极少数也有在北京、上海购买房产的。也有购买汽车的,有些不是以本人的名字购买,是以其亲属的名义购买的,但是他们都进行了申报,并且在申报时,都将资金来源、购置时间、地点予以说明。从购买房产的时间上看,大部分是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购买的,从资金来源看,大多是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目前,我们仍然在对秘密申报部分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明显有问题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

  记者:在昨天网上公布的申报结果中我发现,“利用职权收礼”的申报仍然是“无”,这种情况在今年1月1日公开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报”的副县级干部时就出现过。在送礼成风的当下,这样的结果要打个问号,您是怎么看的?另外,既然是“零申报”了,这条规定还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吗?

  吴伟平:我把“利用职权收礼”申报为“无”的情况,称之为“零申报”。

  在这方面应首先要澄清的是,我们要求申报的“收礼”,不是一般意义上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纪检监察机关规范的,只是官员与其行使职权、权钱交易有关的“收礼”行为,因此,我们要求官员申报的所谓“收礼”,实际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和“准受贿”行为。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绝大多数官员不可能将所谓的“收礼”主动申报。即便有“收礼”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主动申报的,因为那样做无异于“自首”,而且是向全社会“自首”。与其采取自我曝光式的自首,那就不如要么在规定的时间,把收到的款物上缴廉政账户,要么就干脆“零申报”。

  记者:也就是说,不排除有个别人有问题而没有申报?

  吴伟平:是的。

  我认为,设计申报“收礼”,本身不是为了让官员“自首”而是让官员“自律”,不是为了反腐败多抓几个贪官,而是预防腐败少出几个腐败官员,对官员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因此,虽然是“零申报”,但是,“利用职权收礼”申报今后仍要继续下去。

  我相信,绝大多数干部是廉洁自律的。“零申报”就是没有“收礼”,有问题的人毕竟是少数。况且,我们为财产申报设置的廉政账户,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已经收到了76万余元的款物,这就说明,即使有些人收了不该收的钱,也已经上交廉政账户了,这也是造成“零申报”的原因之一。如果这76万元是7个领导干部收受的,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有7个人每人至少获刑10年以上,7个人加起来就是70年的有期徒刑。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财产申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保护和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个别有问题但没有申报的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逃避监督和制裁,这种瞒报行为将在“事发”后,作为“加重情节”予以严惩。

  另外,我们研究决定,将用申报对象主动上缴“廉政账户”的违纪款设立“廉政助学奖学金”,全部用于资助阿勒泰地区贫困大学生。

  记者: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对阿勒泰此次官员公开申报财产,社会上说什么的都有。说得好听的,是“制度尝试性创新”,难听点儿,说是“作秀”的也有。我发现,普通公众可以从网上看到的,只是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干部财产(秘密)申报表则看不到,“作秀”一说由此而来。如果“申报”而不公开,“阳光法案”是不是形神尽失了?其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质性效果也就打折扣了?

  吴伟平:这次申报我们采取的是,秘密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不管外界怎么评论我们,我都把它看成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善意推动力。

  从构建预防腐败体系的长远角度出发,目前,我们试行财产申报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干部从心理层面开始逐渐接受财产申报,为将来在更广范围内实行财产申报做好理论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在试行财产申报中,更应遵循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

  中国人对财富的传统观念和心理是“财不外露”,这是几千年形成的一种传统文化,现在你一下让官员把他所有的财产都申报公开,这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财产申报如果能够一步到位“无限公开”,那固然是理想化的结局,但不符合国情和现实。

  另外,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干部也不例外。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了,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我们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在现阶段也是对干部个人隐私的一种保护。但我们会逐渐扩大向社会公开干部申报财产的范围,逐渐缩小秘密申报的范围。

  记者:人们都关心这样一个问题,通过此次申报发现有问题的,你们是否要进行银行查询呢?

  吴伟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个人银行储蓄、理财产品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产品的查询,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一定的程序,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我们才会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和调查。比如:官员申报的个人财产增值变化明显异常,而本人又无法说明来源的;群众举报官员存在虚报、瞒报个人财产、收入和支出明显异常,经过初步核实的确涉嫌贪腐问题的;我们已经立案调查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的。

  记者:很多人希望,官员财产申报不要“昙花一现”,希望它能成为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立法的“推手”。你们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吗?

  吴伟平:首次财产申报受理公示结束后,我们还要做好财产申报的后续工作。

  根据初任申报、首次申报中发现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适时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进行修订,并且尽快实施细则。

  对财产申报审核中尤其是秘密申报部分发现的疑点,我们将责令有关申报对象说明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为确保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我们将与金融、证券、动产、不动产产籍产权管理等相关单位,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探索共同研究制定财产申报相关配套措施,利用上述部门在全国、全疆、地区联网系统,对官员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洗钱及向境外转移资金)以及动产、不动产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便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同时,将逐渐扩大向社会公开申报对象申报的财产范围,以便全社会对领导干部财产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制定严格的财产申报审核制度和罚则,对领导干部虚报、瞒报且情节恶劣的,一律先停职后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让财产申报走过场、流于形式。

  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从明年开始,领导干部将进行每年一次例行的“年度申报”。但是每年新提任副县级干部仍然必须按照“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初任申报”的规定,将担任公职以来形成的全部家庭财产进行申报。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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