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2月19日消息 (记者张梦薇翟媛)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有关方面获悉,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贷负担,天津今年继续实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的,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天津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为天津市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
根据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6个民族自治县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以及天津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规定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天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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